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即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应当或可以不起诉的情形,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司法实践中免予起诉制度适用较为混乱的问题,避免发生未经法院审判而被确定有罪的情形;同时,1996年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扣押、冻结财物以及被不起诉人的处理。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当时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普遍采取退回公安机关的措施,由公安机关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作撤案处理。这种做法一方面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易出现部门之间“扯皮”问题,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还将第三款中的“扣押、冻结”修改为“查封、扣押、冻结”,这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作了补充完善,新增“查封”作为侦查措施,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有些财物、证据等物品无法移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就地查封的情况。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与监察法相衔接。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因此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第三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以包括政务处分等各种处理在内,为被不起诉人依照法律或者其他规定应当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提供法律依据。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情形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为,以及没有犯罪行为发生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不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情形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指的是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是免除刑罚的。指的是刑法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自首、重大立功、犯罪预备、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和胁从犯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形的,或者依法应当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必须着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实践中检察机关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就是无罪的。
第三款是关于对被不起诉人及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即是无罪的,侦查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是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本款是一个衔接性规定,主要是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虽然被不起诉人被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处罚,但其行为可能属于违反其他
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等,应当由主管机关予以惩戒。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这是法律对其职责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其监督职能的发挥,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