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条 【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加了本条规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具有法律规定不起诉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起诉的,或者经公安部提请批准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权属情况,查明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三十日内予以收缴,一律上缴国库。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收缴。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试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适当调整后吸收进刑事诉讼法。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符合特殊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或者部分不起诉的规定。
该款规定了几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这里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监察法和这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发生了变化。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
人民检察院对在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
因此,由监察机关负责的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在被调查阶段和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阶段,不适用本条的规定。但是,当监察机关将负责调查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本条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需要“自愿如实”。
这里的自愿如实,是指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交代犯罪行为,说明犯罪事实、过程、结果等,所坦白的内容真实、完整,且基本能查证属实。
犯罪嫌疑人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应是其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包括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犯罪事实。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仍故意隐瞒真相,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或者存在编造、虚构事实的情况,则不符合该款规定的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的标准和要求。
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嫌疑人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
二是,犯罪嫌疑人要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
这里的“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
一般情况下,构成“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是指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
有些国家在法律或者实践中有“污点证人”制度,比如通过犯罪集团中较重要的成员检举或者作证,能够将首要分子、罪魁祸首绳之以法,司法机关可以对该检举人或者证人从轻发落,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里的“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宣判和惩处,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政治、外交、国防、科技、经济等领域特别重大的利益。
有些国家在法律或者实践中有司法豁免、赦免等制度或者做法,由于案件性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能够发挥的影响等因素,案件如何处理可能影响到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外国间谍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需要考虑到外交影响,甚至有不予追究反过来加以利用的实践做法等。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特殊情形只能是极其个别的例外,需要在国家层面慎重研究、统筹把握。因此,具体判断和把握“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标准应当非常严格。
三是,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符合本款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不论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部分不起诉的决定,都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样规定有两层意思:
其一,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对于在特殊情况下,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作为犯罪处理,是对法律一般规定的突破,明确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力核准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核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部分不起诉,体现了对待该类案件极为慎重的态度。
刑法中对于严重犯罪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追诉时效,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也规定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其二,严格控制适用范围。明确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实质上起到了严格控制能够适用该程序的案件范围的作用。这类案件只可能是极少数。
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如果规定地方司法机关有权直接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部分不起诉,很难避免出现各地适用标准不统一,甚至可能出现个别滥用的现象。
因此,本款规定,只有经国家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核准,才可以适用。
综上,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这里“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是指案件处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的,符合法定条件,经综合考虑,不再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经综合考虑,不再继续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或者不再对部分涉嫌犯罪提起公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所有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其余部分继续起诉。
总体看,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犯罪嫌疑人满足本款规定的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公安机关拥有撤销案件的权力,同样人民检察院拥有决定不起诉或者部分不起诉的权力,但并非一定要行使该种权力。
其二,该类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由办理具体案件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具体实施。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置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中所涉财产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同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因此,当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撤销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需要及时、妥善处置。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认真审核,制作清单,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凡发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如果涉及被害人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例如,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金融机构返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直接返还被害人。如果是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权属明确的,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清单明细附卷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违纪所得的,人民检察院还要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在这里,对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如人民检察院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相关财物及其孳息,不能直接处理。
由于按照本条规定,在符合特殊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实质上有罪但未被追诉,为此,刑事诉讼法在本款专门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该类案件所涉财物及其孳息的特别处理权,可以直接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具体包括:
(1)区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予以返还和退还。如果财物属于案外人的,应依法予以解除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及时退还。对于相关财产及其孳息属于被害人的,应依法及时返还。
(2)处理涉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没收违禁品和犯罪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等。如果涉案财物属于违禁品的,例如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包括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淫秽物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如果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属于需要没收的犯罪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赔偿被害人等其他处置。
(3)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这里需要注意,本款规定要“及时处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明确处置涉案财产的时间,保证处置及时,不拖延。
为此,本款明确规定了“及时处置”,具体的处置时限,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规定予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