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规范审判的组织形式,是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判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是增加规定“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三是针对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对有关陪审员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改为“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将“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合议庭”改为“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未对本条规定作出修改。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了
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义务与参审范围等相关内容。
因此,有必要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构成作出修改,与人民陪审员法相衔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试点的经验,在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速裁程序,本条也在独任审判适用情形中作了相应衔接。
本条共分为5款。
第一款是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的规定。
其中“人民陪审员”是指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条件并依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拥护
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等条件,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另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除上述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包括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以及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合议庭”是指根据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审判具体案件的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的任务是通过法庭审判活动,核实证据,查明案情,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何罪、适用何刑罚的判决。
根据本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主要是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根据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二款是对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也就是说,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或7人任何一种形式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只能由3人或7人两种形式组成。而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3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3人与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7人合议庭。
第三款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即该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3人、5人或7人任何一种形式组成。需要说明的是,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对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以及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未作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审判。
第四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组织形式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人民陪审员不参与上诉、抗诉案件的合议庭审判。
第五款是关于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本条其它款中“审判员三人至七人”可以据此确定为3人、5人、7人三种形式。根
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故本条规定是为了保障合议庭在评议中意见分歧时,能按照上述规定作出决定,避免出现持不同意见的人数相同,无法形成合议庭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