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996年作过修改。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在第一款的规定中增加了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的内容。
二是在第二款中完善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召集控辩双方,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
开庭前法院内部要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公诉方、辩护方以及有关证人等,也要进行必要的准备,这些准备工作直接关系到审判案件能否顺利进行。
为了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更加规范,本条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规定了开庭前主要应进行的准备工作,这也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其中,增加规定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有利于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也有利于辩护人更好地进行辩护准备。
增加庭前准备程序是一处比较重大的修改,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作出的规定。在庭前对这些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问题听取意见,有助于法官确定庭审的主要争议点,妥善安排庭审过程。
本条共分4款。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首先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决定公诉案件开庭审判后的首要工作,主要包括由哪些人组成合议庭和由谁担任审判长。需要注意的是,合议庭的书记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虽然规定决定开庭审判的应通知辩护人,但并未规定要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不利于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本款增加了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这里的送达是指以法定方式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不是将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以前交邮即可。本款删去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以及指定辩护的规定。
这样修改并不是不需要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以及指定辩护,只是将这部分内容统一规定在第一编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这里未作重复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开庭前听取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比,这一程序设计允许法官于开庭前,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对案件的程序性争议问题集中听取意见。这样规定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便于法官把握庭审重点,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
本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可以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听取意见的问题包括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这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只是听取意见,具体如何排除要根据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进行。
第三款是关于确定开庭日期后的送达活动以及对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送达的对象及期限要求。根据送达对象的不同,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款规定,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便于人民检察院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根据本款规定,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上述人员是否准时出庭,直接关系到法庭审判能否正常进行。
二是,对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根据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有关事项,有利于与案件相关的人和其他公民及时了解案件审理情况,旁听案件的审理。
本款规定的内容在1996年修改时增加了送达的时间限制,即“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有利于确保与案件相关的人及时了解案情。
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加盖人民法院公章,公告至少应当保留到开庭审判的时候。
第四款是关于将上述开庭前准备工作的情况写入笔录的规定。
对于以上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当由书记员分别制成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分别签名,附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