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对于体现司法公开、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当事人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和对审判活动进行社会监督,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公开审判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利益、个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不公开审判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商业秘密。
因此,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公开进行审判,但是应当在开庭审判时说明理由。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按照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相应将“机密”改为“秘密”;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将“阴私”改为“隐私”。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删去原第二款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移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第二百七十四条(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的第二百八十五条),并作相应调整。
二是增加规定涉及商业秘密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以及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的规定。
有三层意思:
一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的原则规定。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款中“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对社会公开,包含:
(1)允许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
(2)允许记者报道。记者可以在案件审理后将案件的审理情况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媒体进行报道。
至于对个别案件进行现场直播,必须依照规定经法庭许可且需在不得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庭审程序的情况下进行;
二是关于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
关于什么是国家秘密,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认定。
“个人隐私案件”是指案件涉及个人不愿公开的隐密,这些隐密的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不好的后果,心理带来痛苦和压力。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等等;
三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
根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公开审理”,是指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公开,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也不允许记者报道,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即应由审判长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向当事人和公诉人、辩护人告知为何未适用公开审判原则,便于对不公开审理决定是否合法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安定当事人的情绪,使之正常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