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1979年刑事诉讼法条文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各地感到难以真正落实。
主要表现在:
一是违反法庭秩序的主体范围窄,原条文规定的是诉讼参与人,对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怎么处理,以及对庭外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都没有规定。
二是原条文没有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手段,起不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三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当包括哪些,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条针对以上这些问题,作出相应的修改:
一是增加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的规定;
二是增加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的规定;
三是增加规定,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是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应当如何处理以及具体处理程序的规定。
法庭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严肃活动。
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诉讼参与人”,本法第一百零八条已有明确规定,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旁听人员”,是指依法进行公开审判的案件,在法庭里旁听的群众以及在场采访的记者等人员。
“法庭秩序”,是指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一般说来,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经审判长同意才能发言;在法庭上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听从审判长指挥,等等。
这些纪律、规定,在法庭审判开始时,应当庭宣布。根据本款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这里的“不听制止”,是指经审判长警告制止后,不听警告,仍然继续违反法庭秩序的;“情节严重”,是指违反法庭秩序者的态度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影响比较坏等,损害法庭尊严,使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进行罚款、拘留时,合议庭应当制作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被处罚的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聚众哄闹”法庭,是指纠集众人在法庭上以乱嚷、乱叫等方式起哄捣乱的行为;
“冲击法庭”是指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法庭,导致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在这里主要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以及司法警察等人员;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是指扰乱法庭秩序,经制止而不听从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情节恶劣,造成很坏影响,严重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等情形;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移送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定罪处刑。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以上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