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规定了两种情况:
(1)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
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其中有期徒刑包括三年及其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一般来说,属于较轻的刑事案件,所以,本条规定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人民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于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告人少、案情简单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也较为明确,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独任审判的形式,这有利于及时结案、节约司法资源。
对于案情相对复杂、证据之间存在疑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一般来说,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案件,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是必要的,由多名审判人员或陪审员合议,充分讨论,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数罪并罚后刑期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这里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是指最低刑为三年以上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