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
(1)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作了规定。
该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才能适用速裁程序。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又对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作了明确。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
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与上述规定相应,本条中的“案件”是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且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列情形的案件。本条中的人民法院“受理”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算。
本条中的“十日”和“十五日”是指自然日还是工作日,刑事诉讼法和有关
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规范权力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这里的“十日”应当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不能让办案期限因法定节假日而延长,也不能因为法定节假日而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或者权利待定状态延长。
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上述精神。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这一规定对“月”的解释没有排除法定节假日在外。同样,对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也不应排除法定节假日。
本条中的“审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处理,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
(2)在法定条件下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根据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条中的“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是指最低刑超过一年、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正好是一年的,不属于这里规定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形,即应当在10日以内结案。
“延长至十五日”是指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上述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应当至迟在15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