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司法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使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及时的纠正,使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诉讼参与人获得申请法律救济的机会,保障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
有关当事人的上诉是二审程序启动的重要前提,本条对有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利作了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原条文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修改为“被告人、自诉人”。这样修改,是因为本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范围发生了变化。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此作了修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增加规定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为当事人。在修改后的“当事人”中,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审判,当然不存在上诉问题。
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后,要不要赋予上诉权,在修改中有不同意见。一些同志认为,给被害人上诉权的想法是积极的,但是,如果被害人可以上诉,刑诉法确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可能会名存实亡,而且实际操作起来也会有许多问题。
考虑到上述情况,1996年的修改未规定被害人有上诉权。
因此,本条规定虽然在文字上修改了,上诉人的范围实际没有变化。本条所说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包括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
“裁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如移送案件的裁定、驳回自诉的裁定等。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变原判决、裁定,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诉讼行为。
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的规定。
本款规定包含以下四层意思:
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权。根据本款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告人、自诉人在案件发生时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正常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有独立的上诉权。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二是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上诉权。本款规定,经被告人同意,其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提出上诉。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辩护人”可以由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友担任。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是上诉的理由。上诉的理由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对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
四是上诉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口头上诉,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且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款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权的规定。
本款规定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一是上诉的主体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二是上诉的内容。根据本款规定,上诉的内容,只限于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刑事判决、裁定部分无权提出上诉。
第三款是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剥夺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度、赋予被告人上诉权,目的是为了通过这个程序来保证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及时纠正错误,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从而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上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受剥夺。剥夺了上诉权,也就等于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度。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是指对所有被告人,不论犯什么罪,罪轻还是罪重、认罪态度好或恶劣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利或不利于被告人的,都不影响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其权利的行使,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剥夺。
根据本款规定,被告人只要“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就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不受上诉理由是否充分等限制。
而且,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即具法律效力,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实践中要正确理解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告人的上诉权”,这里的“被告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本条单用一款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剥夺,进一步强调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重要性。
当然,对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权也应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