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保证司法公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不应当只审查上诉、抗诉的理由和要求,而应当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的审查,既重实体也重程序审查,体现了对案件高度负责的精神,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第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这里规定的“全面审查”,是指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分子;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
(3)侦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有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有无翻供的情况及原因;
(6)辩护人的意见应否采纳;
(7)一审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其他与第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有关的情况。
“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和抗诉案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时,既要对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也要对没有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在审查的范围上,不受上诉人上诉和人民检察院抗诉范围的限制。
本款所说的“上诉”“抗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二款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进行审查的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是指
刑法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案件。
根据本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这里规定的“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是指不仅要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部分所认定的事实和运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也要进行全面审查。
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死亡,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对其宣告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的被告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二审判决或者裁定。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
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在二审的审理中,要处理好重点审理和全面审理以及全案审理的关系。
重点审理的应当是上诉和抗诉的理由和要求是否正当和应否采纳,全面审理和全案审理又是查清和解决重点问题的基础和条件。
对二审中发现和涉及的一切问题,都应当有错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