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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61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条文内容
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程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条文释义
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为此
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的程序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即在本条中对执行死刑的命令的签发,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并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即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是由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加以规定的。
我国法律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作过二次调整,刑事诉讼法对其程序规定也作了两次调整性规定。
一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原来规定的“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修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明确了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
二是2018年修改,将“故意犯罪”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这主要是因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作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门槛,对刑法原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的条件增加了情节恶劣的限制。
为与刑法相关规定相衔接,刑事诉讼法此次作了相应修改。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的规定。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外,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就是说,所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或复核程序。同时,为体现对死刑案件谨慎、严肃的态度,第一款规定执行死刑的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根据本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或者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在交付执行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经高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除依据死刑案件的判决外,还必须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款是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程序的规定。
本款共规定了三层意思:
(1)结合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期满后的处理有两种:
一是在考验期满后应当减刑的;二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
(2)在考验期内是否故意犯罪是决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刑期满后如何执行的法定条件。罪犯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抗拒改造的行为甚至过失犯罪,应当予以减刑。
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这里所说的“故意犯罪”,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3)关于报请减刑、执行死刑的程序,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的,考验期满,由所在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监狱侦查终结后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