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关于交付执行。
判决生效后,应当由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为避免出现判决生效后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交付执行久拖不决的问题,增加规定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使罪犯能够被及时送监执行。
关于送交执行。
由于将罪犯送交服刑的监狱需要一定的警力,由公安机关送交更为便利,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确定了将罪犯交付执行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因此,本条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时,还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为公安机关送交执行提供依据。
关于刑罚的执行机关。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吸收了监狱法的规定,并增加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规定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情形,主要是考虑到剩余刑期较短,再转交监狱执行,没有必要。看守所一般主要是解决相对短时间的羁押问题,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
考虑到看守所毕竟不是刑罚执行机关,为保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专门性和规范性,使罪犯得到更好的改造和矫治,同时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减少看守所压力等多方面因素考虑,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期缩短至三个月,规定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关于未成年犯的执行机关。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应当区别于对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方面,我国一直坚持对成年罪犯与未成年罪犯“分押分管”的原则,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吸收了这一规定。
关于及时收押。
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在罪犯收押问题上有时出现一些推诿扯皮的现象,罪犯得不到及时收押,从而,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关于刑满释放证明书。
罪犯刑满释放后,完成了教育改造,为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正常地就业、生活,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本条是关于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如何执行的规定。
本条共分五款。
第一款是关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向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这里所说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
“其他执行机关”是指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执行机关。
第二款是关于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的规定和刑罚执行机关分工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以后,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关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分工,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监狱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款是关于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规定。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四款是关于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监狱等执行机关对于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的罪犯,如无法定不得收押的情况,必须立即收押。
法定不得收押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人民法院未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送达执行机关;
(2)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文书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押的;
(3)执行机关对交付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后,认为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对于法定不得收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执行机关对罪犯收押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监狱应当自罪犯收押之日起五日内发出通知书。
第五款是关于刑罚执行期满释放罪犯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执行机关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罪犯释放后,凭释放证明书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刑满释放人员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对刑满释放人员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