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这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设定的一项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使其接受教育,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进行积极的探索,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项制度作出了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未成年人所犯
罪名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罪名。在此范围之外的其他罪名,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该未成年人的罪行可能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对该未成年被告人可能运用的刑罚,而不是指其所犯罪的法定刑。
第三,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
如果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则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应当不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查明犯罪事实,而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四,未成年人具有悔罪表现。表现为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人民检察院只有在上述条件都具备时,才能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在此基础上判断对其使用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合适。
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被害人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如何救济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对该决定进行复议,如果请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案件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后,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的,能否自行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执行中处理不统一。
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予以明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上述解释,主要考虑是: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给予其改过机会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的特别程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也只规定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此,不宜在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再行追究。
同时,人民检察院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做好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工作,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有异议如何处理的规定。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该未成年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