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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83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刑事诉讼法第283条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刑事诉讼法第283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3条条文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本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通过一段时期的监督考察,检察机关再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诉的制度。
本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关、考验期限以及监督考察内容作了规定,增强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监管主体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对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其监护人予以协助。
检察机关在决定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已经充分了解案情和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由检察机关在考验期间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有利于监督考察工作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工作上的衔接,在考验期满后及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继续提起公诉。
监护人本身就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在考验期间内,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协助、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工作。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考验期限。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具体包括:第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遵纪守法、服从监督是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如果发现其在考验期内重新违法、犯罪的,则应当承担被公诉等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应掌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以及时掌握其思想、行为动向,防止重新犯罪;被监督的未成年人应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为评估考验效果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被监督的未成年人离开原居住地或者迁居,可能会脱离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而且,附条件不起诉处于刑事诉讼尚未完结的状态,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必须掌握其行踪。
因此,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需离开或者迁居的,必须报考察机关批准。
第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考察机关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会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情况,决定采取一定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以利于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参加考察机关安排的矫治、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