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款规定,对有以下两种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第一,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需要追诉的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新实施的犯罪或者被发现的漏罪是否属于严重罪行,检察机关都应当依法撤销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据
刑法的规定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
第二,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只有在其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时,才应决定撤销,提起公诉。
“情节严重”主要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屡教不改等情形。
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关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的规定。
违反上述监管规定的应先以教育为主,只有在该未成年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