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一段时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制度。有的地方将当事人和解的案件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嫌疑人不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
有的地方则不限定案件范围,将达成和解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各方面意见和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规定了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里规定的“从宽处罚”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样规定,使和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改过自新,又不致影响对犯罪的追诉、打击,避免依和解协议免除处罚而放纵犯罪。
如何从宽处罚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和案件情况、当事人和解协议依法裁量。
根据本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并根据情况写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同时仍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和解协议书、从宽处理的建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起公诉,并根据案件情况写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和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相关材料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在量刑上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双方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记录在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起公诉,并根据案件情况写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和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双方当事人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在量刑上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时应当注意: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和案件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但是不得在侦查阶段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