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诉讼公正的内在要求。
在研究强制医疗审理期限时,考虑到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不是很复杂,对精神病人的鉴定已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在审判阶段需要进行鉴定的,其期限不计入审限,且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如果需要强制医疗的,应当尽快作出决定,及时对他们进行治疗,更有利于他们健康的恢复;如果不需要强制医疗的,也不能拖久不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明确规定审理期限,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被决定强制医疗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时纠正错误的强制医疗决定,法律还规定了救济措施,赋予了被决定强制医疗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权。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强制医疗决定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时,应当提供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后,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于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可以依法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对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本款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员包括:一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所说的“被强制医疗的人”,是指根据本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这里所说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实施的暴力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被害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认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未患精神病或者虽患精神病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这里所说的“复议”,是指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的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申请复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