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文时间: 2001年3月9日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解决一案多立带来的数据失真问题,确保一个执行依据原则上只能立一个首次执行案件的工作要求落地,让相关数据真实反映执行工作情况,现就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裁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等的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需要委托异地法院执行的,原则上要通过事项委托方式办理,不提倡将全案委托执行,确需全案委托执行的,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辖法院全案委托执行和受托执行工作的管理。
二、执行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条件,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又恢复执行的,立“恢执”字案号,恢复执行案件统计作为内部管理项,不再纳入司法统计。
三、首次执行案件因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结案的,以“销案”方式结案,不纳入司法统计;接受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全案)而立执行案件的,立“执”字案号,作为首次执行案件纳入司法统计,其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前案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结案的,其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和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不予计算。
各级法院自2018年6月1日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