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
【颁布时间】2019年7月26日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9〕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开展涉密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应当坚持谁采购谁负责、依法确定、公平竞争、全程监管、确保安全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涉密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集体研究与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完善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活动组织的内部审核制度,严格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七条 财政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确定
第八条 涉及下列货物的采购项目,可以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产品或者设备;
(二)涉密专用信息设备;
(三)用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查、保密技术监管和秘密工作的专用产品或者设备;
(四)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防护的安全保密产品或者设备;
(五)用于网络保密防护和监管的安全保密产品或者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
第九条 涉及下列工程的采购项目,可以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一)国防战备建设工程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涉密工作场所建设工程;
(三)国家战略物资和特殊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工程;
(四)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保密、机要等部门重要指挥、技术侦查和特殊工作场所建设工程;
(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发行库建设工程;
(六)保密会议室、屏蔽室等需要按照国家保密标准建设的工程;
(七)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
第十条 涉及下列服务的采购项目,可以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一)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复制、维修、维护、销毁;
(二)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涉密货物的维修、维护、销毁;
(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有关服务项目;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
法律咨询、技术咨询、财务审计等;
(五)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服务。
第十一条 采购人确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定密权限内,由承办部门拟定以下意见报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或者保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确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提出采购项目的保密要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意见;
(二)对保密要点与采购流程关联性作出论证,提出采购项目整体涉密或者部分涉密的意见;
(三)按照保密要点的最高密级提出确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为秘密级、机密级或者绝密级的意见。
采购人没有定密权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先行拟定意见并采取保密措施,及时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及时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确定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采购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在采购过程中对国家秘密信息作出隐蔽处理后,可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不得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敏感信息的,应当在采购过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隐蔽处理。
第十三条 对是否能够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根据密级和定密单位层级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提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明确或者有争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公文;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金额、用途等;
(三)项目涉密论证报告,包括项目的密级、保密要点、定密依据等;
(四)拟采取的保密管理或者技术措施;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绝密级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
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为主,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五条 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参照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采购人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应当全面完整编制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一)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竞争性磋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采购人可以通过书面推荐或者在具备相应保密条件的供应商范围内征集等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参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条件。
参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条件,且三年内不得有涉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拟采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管预算单位的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预算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密级确定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由采购人内部采购管理部门(岗位)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对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及必要性共同会商,并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外国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人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结合保密管理要求和国内产业发展状况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结合保密管理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相应领域的专业人员、本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原则上应当为3人(含3人)以上单数组成,本单位人员参与比例不作限制。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评审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确定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条件和选择程序。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涉密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行为或者损害自身权益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起质疑投诉。
第二十五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采购预算、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采购信息不对外公开;有关中标、成交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所属预算单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统计情况。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人员、供应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协议以及采购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具备相应保密资质或者符合保密条件的供应商承担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并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
(一)成立或者指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
(二)制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方案,明确采购各环节保密要点及管理责任;
(三)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管理要求;
(四)与参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关评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管理要求;
(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涉密采购合同,明确具体保密事项和保密管理要求;
(六)指导、监督、协调供应商做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
(一)成立或者指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
(二)建立涉密文件资料、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涉密人员等相关保密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三)制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方案,明确采购各环节保密要点及管理责任;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参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采取以下保密管理措施:
(一)成立或者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
(二)制定保密管理工作方案,明确保密责任和人员分工;
(三)与从事涉密采购业务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管理要求;
(四)用于涉密采购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措施,以及与采购人约定的其他保密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应当将所有项目资料及时整理移交采购人,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成交后将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涉密资质或者保密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和保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违反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定密不当,或者在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责任,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存在未按规定擅自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采购、与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未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责任,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采购人应当及时中止采购合同,并督促供应商整改;供应商整改后仍无法达到保密要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终止合同;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邀请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涉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违反保密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存在收受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涉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其他涉密单位开展涉及国家秘密采购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