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公正”,与“正确”主要强调实体上的“公正”不同,还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遵循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实体正确的裁判。遵循公正程序,就是要遵守《行政诉讼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正当程序;查明事实,就是要查明作出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和行政争议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就是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正确作出实体裁判就是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裁判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作出准确的裁判。“及时”,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尽快审理完毕案件。“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行政纠纷。
2.解决行政争议。
我国行政诉讼多年来即存在“上诉率高、申诉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充分发挥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纠纷。从分类上看,行政诉讼的功能可以区分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属于直接功能和基本功能范畴,而保障当事人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功能并非法院的独特功能,其他公权力机关也有该项功能,属于间接和衍生功能。因此,在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中应当明确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相对人地位,属于受到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法律主体。行政机关的权力不仅广泛(涉及人民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而且深入(涉及人民的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的权力还具有强制性,如果失去司法机关的控制,将会极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宗旨。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对“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过分强化,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党政领导据此认为不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法院都要判决维持,其负面效应极为明显。事实上,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不基于法院的裁判,而有其固有效力,不需要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维护。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维持判决主要是为了获得行政机关一方的可接受性,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行政机关法治意识的提高,取消《行政诉讼法》关于“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时机已经成熟。不过,行政诉讼法取消“维护”功能,并不意味着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予支持,对于符合维持条件的行政行为还是要予以支持。此次修改取消“维护”功能,意味着监督功能加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或者重作。前者虽是对合法行政行为的肯定,但不是简单的肯定,而是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的肯定,本身也是监督的一种形式,后者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纠正。
5.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根据主要有:一是宪法的根本原则。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二是根据宪法的若干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等。三是根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实务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中,一定要全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实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目的。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既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他们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既要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又要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这样,就能通过审判活动,达到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双重目的,这不但不会影响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的发挥,而且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高效地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也就是说,保护合法权益与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保护合法权益与支持和监督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冲突,二者的结合点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支持完全合法的行政行为,撤销和确认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以及判决行政主体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两个方面的目的就都能实现,否则,任何一个目的都实现不了。
保护和监督并不排斥支持,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原告一方的合法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也是支持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两个方面协调统一的根基,无论保护合法权益还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最终统一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公正裁判是处理好两者之间关系的根本保障,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只有超然、中立地行使审判权,做到不偏不倚,才能使保护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各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