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告状难是人民群众对整个法院工作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行政审判工作是党领导下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积极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是人民群众批评、监督政府的有效平台,是防范政府滥用权力的主要方式,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但一些地方的领导同志对行政审判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方式解决矛盾的权利不尊重。有的法院领导对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甚至涉及当地重点工作的案件敬而远之,害怕受理后得罪行政机关或者引发申诉上访,对受理问题划红线、定框框;对人民群众的起诉,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甚至不给法律文书。
实践证明,对客观存在的官民矛盾不积极疏导而是消极不受理,已经成为上诉率、申诉上访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解决行政案件告状难和立案难,关键在领导,难点在认识。既要靠党政主要领导和法院主要领导转变观念,更要靠完善制度来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过去不少地方法院领导认为不受理行政案件可以减少上访,而现在实际上已成为增加上访的一个源头,而且违法不受理的政治风险或被追责的风险远远大于依法受理后的上访。
为了解决告状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辖制度和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制度。目前的核心和关键是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和依法做好行政案件的受理工作,畅通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渠道。要本着司法利民、司法便民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立案审批手续,完善行政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立案审查标准,建立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立案模式。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为此,一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
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等规定,不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设置任何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不当条件,并在实践中得到较好地贯彻执行;
二要定期清理、坚决清除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形式的“土政策”,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清理地方法院带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要求,有效杜绝对行政案件受理条件的不当限制,确保行政案件依法应收尽收;三要认真落实《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利用异地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有效排除个别地方存在的对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不当干扰。
《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范畴,依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案件告状难和立案难,关键在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要靠法院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也要靠党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不违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贯彻落实法律的相关规定。
目前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当行政相对人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往往仅派其普通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出席庭审,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鲜有亲自出庭者。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挫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而且也无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难以实现行政纠纷公正、有效和及时化解。为此,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便成为近年来行政审判工作的着力点。
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有以下作用:
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有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依法行政的政府形象;
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有助于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
四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有助于通过个案的应诉增加对行政管理现状的了解并进一步完善有关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不过,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所有行政案件都亲自出庭应诉是不现实的。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实务指导
要解决行政案件告状难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发现机制、监督机制、防范机制以及奖惩机制。
一是发现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发现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大厅公布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和有关管辖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明查暗访、回访起诉人等方式,对告状难问题反映强烈、申诉上访案件较多的地区重点督查,及时发现并破除辖区内限制收案的各种“土政策”。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要联合立案部门督促中级人民法院每半年报送辖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书,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并将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列入必须评查案件的范围。
二是监督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上级人民法院直接立案机制。下级人民法院应立不立、当事人直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立案受理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三是防范机制。要充分运用相对集中管辖、交叉管辖、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制度,最大限度地克服地方保护。四是奖惩机制。对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保护当事人诉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造成当事人申诉上访或损害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