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而不能根据被告的申请调取证据
本条只是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调取证据,主要是考虑原告和第三人有时存在收集证据上的障碍,在收集证据上处于弱势地位,而被告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具有很强的收集证据的能力,同时被告在一般的诉讼程序中不应再收集新的证据。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三种情形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这些证据主要是国家的档案材料,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当事人向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申报权利等事项时,在该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所保存的档案材料。由于这些档案材料对外不公开,必须由人民法院才能调取。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而言,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一是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二是技术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其秘密性,即这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权利人以外的人所知悉,一旦被他人知悉,就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能向一般人开放。
个人隐私,也称个人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个人活动,尤其是住宅内的活动不得被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性生活;私人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私人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个人数据;公民的档案材料;公民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和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等等。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这是一个弹性的兜底规定,用来概指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需要申请法院调取的其他证据。根据本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是如果当事人仅因自己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则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客观原因。根据司法实践,“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常见情形有:(1)被告否认作出某一行政行为的证据,如被告行政机关否认实施某一拆违行为;(2)涉及行政处罚决定适当性、合理性的证据;(3)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对原告有利但未向法院提交的证据;(4)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5)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系违法取得,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线索的;等等。在实践中,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除具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条件要求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并缴纳必要的费用。
实务指导
从本法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和经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两种启动方式上看,其基本取向是,在启动调取的程序上,限制主动调取,一般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调取;在申请调取证据上,尽量控制调取的范围,只有确有必要时才准予调取。采取此种规定的主要原因是,被诉行政行为主要是在“先取证、后裁决”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诉讼主要是复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通常无需调取更多的证据;行政诉讼也是以当事人举证为原则,以法院调取证据为例外,不宜扩张调取证据的范围。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的几种情形,但并未对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以下几个程序性问题:
一、关于申请调取证据的程序
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即一审开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正当事由的,可以在一审庭审中或者二审程序中提出调取证据申请。
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必须提交书面调取证据申请书。原告或者第三人以口头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提交书面申请书。人民法院告知后,原告或者第三人拒绝提交书面申请书的,应视为未提交申请书。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作必要的释明,要求其修改。原告或者第三人拒绝修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或者口头驳回其申请。人民法院对原告或者第三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原告、第三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原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第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原告或者第三人并说明原因。
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调取申请时,一般应从申请调取证据的必要性、可查性和与案件审理的关联性三方面进行审查,并阐明相关理由。对审查期限,法律并未规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一般以一周为宜,但也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在审查期限把握上,可以有适当弹性。
二、关于委托调取证据的问题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除了在特殊情况下自行调取证据外,在原告和第三人申请的情况下,还可能以签发委托调取证据令或调查令的形式,委托原告或第三人调取证据,这种委托在法律意义上应视同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行为。
三、关于调取证据后的保密问题
在我国,重大的国家秘密特别是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重大国家秘密,可以知悉的范围是有一定级别限制的,很多基层法院的法官不在可知悉人员的范围内。中、高级法院在调取这类证据后,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国家秘密泄露。此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存在关系重大的问题,法院应当慎重调取这类证据,凡是调取的,均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