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开庭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无论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在宣告判决、裁定时,都应公开进行。
一、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其基本内涵不仅仅局限于庭审过程的公开,而是包括了整体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开审理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这就要求案件的审理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二是对社会公开。开庭审理允许社会上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旁听,经法庭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在特殊情况下,公开审理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消极影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以下几种法定例外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案件。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中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行政案件,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进行审理
2.涉及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所谓“隐私”,就是让个人独处的一种权利,让个人独善其身、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这个概念由哈佛大学的两位著名法学家于1890年在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中首次提出,后来为法律界接受。世界各国的
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予以确认,加以保护,并且纳入了《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中,成为一项国际人权。所谓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开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和公开等。因此,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维护当事人的名誉,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不公开进行审理。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确定对具体的行政案件是否进行公开审理。
4.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的一款。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商业情报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将依然按照行政诉讼公开审理的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实务指导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不公开审理和开庭审理、不公开质证的关系。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理制度。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并非书面审理,仍然应当开庭审理,只是对案外人不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和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等,不公开审理仅是审理过程不公开。所有案件(主要是一审案件)都要进行开庭审理,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质证。但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案件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中公开质证。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法院没有准许当事人不公开审理申请的,也不能公开质证。
2.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不公开质证应理解为涉及上述三类案件的证据时,不得有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了解该商业秘密和知晓隐私的人在场。如果质证的对方当事人属于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的人时,实际上质证就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当事人证明其属于国家秘密时,由法院直接对该证据的效力加以认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亦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被上诉人肇庆海关据以提出价格质疑和确定估价所引用的相同型号规格集成电路的价格资料,来源于其他企业的进口价格,事涉其他企业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海关对于买方、卖方或贸易相关方提供的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予以保密。据此,原审法院决定对肇庆海关提交的这部分海关负有保密义务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3.有关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不公开审理。我们认为,涉及上述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等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宜公开审理。
4.关于直播庭审活动的注意事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1)涉及国家私密、商业私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2)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案件;(3)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