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他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依法退出对该案件审理的诉讼制度。
1.回避人员。回避原则上只能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但也适用与审判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助审员和陪审员。审判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是指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都不能适用于回避的有关规定。
2.回避方式。回避的方式有两种: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自动退出该案的审理工作,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自动退出该案的记录、翻译、鉴定和勘验工作。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说明理由,要求审判人员退出本案的审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退出本案的记录、翻译、鉴定和勘验工作。这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地给予保障。
3.回避条件。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适用回避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都不能作为审判人员参加本案的审判工作,也不能作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参加本案的记录、翻译、鉴定、勘验工作。(2)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上述人员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诸如来往密切、感情较深的老上级、老部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依法秉公处理案件的关系。上述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条,有关人员就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4.回避的决定权限。人民法院对于申请回避必须经过审查后才能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决定是否回避的审批手续也应当有所区别。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可以用口头决定,也可能用书面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或者不准予回避的决定,都必须向当事人明确宣布。
5.回避决定的复议。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以上诉而拖延时间。申请人对不准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实务指导
回避制度是三大诉讼法的共有制度,但根据各项诉讼制度的不同又有所差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回避,回避主体和回避事由方面也存在特殊性。相较而言,《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较为原则,对于该条的理解和适用要结合《若干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等
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以及参照执行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1.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期限问题。申请回避的期限,是指当事人可以提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期间界限。因为审判人员的回避,对于案件的审理工作有直接的重大影响,有可能打乱整个审判工作安排,因此,当事人申请回避一般应在开庭前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以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案件开始审理时,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第一次传唤当事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时。法庭辩论终结前,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以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阶段结束以前。法庭辩论后,案件审理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当事人不能再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于有些二审行政案件适用书面审理的程序,没有单独辩论的阶段,《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此类申请回避的期限,但一般认为,申请回避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以前提出。
2.关于作出回避决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被申请人回避是否符合回避条件的事实比较清楚容易决定的,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批准回避申请的决定。如果当庭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待三日内作出决定后再通知当事人。
3.关于回避的法律后果。所谓回避的法律后果,就是指当事人申请回避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效力。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如当事人有可能毁灭证据、转移财产、需要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等。在此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可以不停止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