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本条规定,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裁判文书及其公开的含义
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行政争议,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司法文书。就本条规定而言,行政裁判文书只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不包括行政调解书。
行政裁判文书公开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自己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社会公众自由查阅和复制。就本条规定而言,公开的行政裁判文书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文书。实践中,部分法院一审裁判后即行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这也并不违反本条规定。
行政裁判文书公开,既包括裁判结果公开,也包括裁判理由公开,是文书整体的公开。裁判结果是法官在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定;裁判理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及理由,裁判认定的事实及理由,裁判适用的法律及理由等。
2.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公开的主体
依照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文书的义务主体。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公开的主体之所以确定为各级人民法院,是由审判权的特点决定的。第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行政裁判由人民法院作出,由人民法院公开最为便利。第二,裁判文书公开涉及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人民法院最为熟悉,故由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更客观公正。第三,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之后,对公众关于裁判文书的意见、建议、批评以及案件进入再审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能及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对文书进行替换。
3.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公开中的利益平衡
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公开,以全面、完整公开为原则,以个别、部分公开为例外。这意味着所有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应当是全面、完整的公开,不应当是部分公开,或者是对裁判文书进行摘录、剪辑或者修饰后的公开。全面、完整公开有利于保持案件审理原貌,保证信息的完整,能够使公众获取完整、准确的审判信息以及对裁判活动有效地进行监督,有利于赢得公众对裁判的信赖和尊重,提升司法权威。
但是,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公开还应当考虑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能给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法发〔2009〕58号)规定的不应当公开的情况是:第一,行政案件全案应当保密的,该案的生效裁判文书不公开。第二,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只有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如果该部分内容的保密不影响该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对该部分内容不予公开,但其他不涉及保密的部分应当公开。第三,生效行政裁判文书所包含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不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要求,对这部分内容,要做技术处理,在公开时隐去,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性,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使用。
实务指导
1.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权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查阅权的区别
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权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查阅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查阅权利主体不同。本条规定的查阅权主体是公众,主要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查阅权的主体是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公众均可依照本条的规定查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第二,查阅权利范围不同。公众查阅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判决书、裁定书以外的司法文书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有权查阅的范围。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则可以查阅、复制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各种证据材料以及各种裁判文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公众无权查阅,但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
2.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公开的途径
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公开的途径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对社会公众公开。从目前的行政审判实践看,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公开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第一,通过人民法院的专门出版物公开。这是人民法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重要渠道,也是公众获得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传统渠道。例如,将生效行政裁判文书定期汇编成册,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文献查阅室,供公众查阅;或者通过出版社公开出版,提供给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供公众查阅。第二,通过互联网公开。通过互联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公众查阅简单方便,人民法院公开快捷、成本较低,因而成为目前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公开裁判文书渠道。在过去的几年中,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中国法院网、各级人民法院网站都设立了专门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栏目,有的法院还建立了专门的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开通运行,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公开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权威平台,也是公众查阅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主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