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本条规定,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七个方面:
1.在法定期限内发送诉讼文书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如果原告是口头起诉的[1],人民法院也应当在五日内将口头起诉笔录的复制本发送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在七日内经审查决定立案的,还应当在五日内依法向原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制式文书。同时,除了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外,一般还会同时发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告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等制式文书。案件有第三人的,同时还要向第三人发送相关类似文书。
2.被告的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
被告举证的期限由十日延长至十五日。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对答辩应诉十分重视,对答辩状的起草审定也十分慎重,加之还要调取被诉行政行为的卷宗档案,听取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的意见,完整了解、熟悉案件情况,整理提交证据,撰写答辩意见,报请领导审核并加盖印章寄出。这一系列工作全部要在十日内完成,压力较大。而法律规定对超期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责任十分严格。不少行政机关就因无正当理由超期提供证据而败诉,这也不利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关系的尽快稳定。因此,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将被告向法院提交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期限延长至十五日。
3.被告举证的范围
(1)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先取证,后裁决”是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一是要有事实根据,二是要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进入诉讼之后,行政机关必须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和依据。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性质上不是证据,二者性质存在明显的不同,规范性文件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规定的,其不仅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2)行政机关不仅要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和依据,也要为事实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和依据。事实行为目前虽然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范,但是仍然需要受到合法性原则的制约。有些事实行为,诸如暴力行为无须证明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是有些事实行为,如执行性的事实行为是否合法则尚需审查其基础行为是否合法。因此,行政行为的涵义既然已经扩大到了事实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对于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
(3)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全部证据,而非主要证据。当然,全部证据限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至于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甚至是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和提供新证据问题,应当依据证据法则进行。
4.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要求
被告在开庭前故意不答辩,在开庭时答辩突袭,使得原告丧失了提前了解研究被告答辩意见的机会,从而在庭审中陷入被动,容易导致因缺乏准备而处于不利状况。同时,被告不答辩也使得法庭对争议焦点不明确,庭前准备难以有针对性开展,造成庭审效率低下,因此,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者逾期答辩,也给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裁判造成了困难。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该条对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答辩提出明确要求。2012年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单列审前程序,但关于被告应当提出答辩状的规定,已经将其列入被告的诉讼义务范围之内,即已经通过立法制度的设计,要求被告在答辩期的十五日之内提出答辩。
5.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处理
提交答辩状,既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不答辩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相反,由于被告不答辩、不出庭,那么被告就无法通过直接言辞辩论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使被告提供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可能能够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由于被告不答辩、不参与言辞辩论,原告和第三人就可能不承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人民法院的居中性决定了法院和法官也不可能代替被告运用其提供的证据去说服原告或者第三人。因此,被告不提供答辩状、不出庭时,法院可能会直接依据证据规则,判决其败诉。同时,还会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司法建议,对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出庭的行为建议处理。被告迟延提交答辩状,导致诉讼活动拖延进行的,还可能会承担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额外支出的诉讼费用。
6.五日内向原告发送被告答辩状
为了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以便原告能有针对性地组织、撰写反驳意见和理由,并准备相应的证据,从而为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正确选择适用法律创造条件。
7.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案件有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参照本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其发送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以及发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制式文书。
实务指导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超过十五日举证期限后,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一律不予采纳。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同时《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还规定,除被告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外,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