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证据确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行政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必须是在查清客观事实真相,收集到所有必须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才能以有关的
法律法规为标准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事实认定是行政主体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采纳,对某些事实进行行政推理和认知,最后按一定的证明标准确认,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过程。
证据法学认定证据确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存在及其每一要素都必须有一系列的证据足以证实。每个案件事实总是可以分为若干个事实或若干个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原因、过程、结果等,从而需要若干个相应的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来证实。
如果有一些事实或环节能够被证明,而另一些事实或环节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就会导致整个事实或证据链条缺口。案件事实的某一要素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客观存在,行政主体所认定的事实就是证据不确凿或不充分。
第二,行政主体采纳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不存在其他第二种可能。这是事实和其所依赖的证据之间的对应性的要求。
第三,行政主体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必须经得起法庭的审查。
第四,每一份定案证据,都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备相应的证据能力和作证资格,对待证事实有相应的证明力。换言之,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简单来说就是要证据确实、充分,其应当符合:其一,案件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二,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合法的;其三,各项证据对所证事实有证明力;其四,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行政行为正确选择了法律规范,准确援引了法律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该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即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
第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与本案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方面无技术性错误。
第四,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要明确具体,引用法律规范应当指向具体的条、款、项、目。
第五,正确适用了符合法律位阶的法律规范。正确处理了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普通法、行为地法与属人地法、主管部门的法与非主管部门的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之间的关系。
(3)符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法律规范预先加以设立的。它实质上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设置的一种制约,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步骤,而不得任意加以变更或者省略。但在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
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武断专横,根本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或意见,不给当事人陈述或答辩的机会,随意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申诉权或起诉权;还有的在处罚当事人时不制作和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等,都是违反程序的,其结果只能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最终对行政主体不利。
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以及时限。对于法定程序的审查,应当从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法定步骤、法定时限以及回避等方面进行审查。实践中,一些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也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亦称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不作为,是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此条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以下情形适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是行政机关不具有作为的法定义务;二是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行政行为;三是行政机关不作为或延迟履行有正当理由;四是行政机关无法作出一定行政行为;五是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申请的事实。《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但是如果原告申请给付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实务指导
行政诉讼的一大特色就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即法院都应当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作出的程序以及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否滥用职权等,且不受原告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的限制。这体现了行政诉讼是客观诉讼的性质。虽然在判决方式上,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维持判决之分,但两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仅仅是判决方式的选择而已。根据本次修订,维持判决已经全部被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取代,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诉讼不再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放弃了客观诉讼标准;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不成立的,但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作出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