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救措施对于确认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的不同含义
确认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都主要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性评价,补救措施则是对受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由于确认违法判决保留了行政行为的效力,故对于确认违法判决而言,补救措施是指行政机关采取一些使被诉行政行为不失去效力的措施以及缓解、消除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负面影响的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应当在行政机关的权限或者职责范围以内。例如,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的轻微瑕疵,删除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于确认无效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自始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故对于确认无效判决而言,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恢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者被宣告无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无论是行政行为因一般违法而被判决确认违法,还是因重大且明显违法而被判决宣告无效,只要是已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行政机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的成立条件、范围、标准等规定予以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和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不相互排斥,可以在案件中同时适用。
实务指导
1.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和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适用条件
对于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本条的规定是“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可以”一词表明立法者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裁量权。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是否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都应由人民法院裁量确定,不再需要依照其他法律规范。对于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的规定是“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一词表明该条款属于指引性条款,即指引人民法院要依据其他法律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依法”中的“法”主要是指《国家赔偿法》。
2.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不同情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后,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包括赔偿损失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直接作出包括赔偿内容的裁判,但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判决可以包括相应赔偿要求,还可积极引导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不支持原告撤销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后,有义务向原告释明、引导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其主要理由是,适用该项的情况是行政行为本来应该被撤销,但人民法院在衡量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行为所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之后,决定避免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保留行政行为的效力。保留行政行为的效力,事实上也就是承认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继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既然判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牺牲,也应当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应当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小地损害相对人权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损失等等。而这样的裁判,并不应受限于原告在一审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而应当由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主动释明。如果人民法院不进行释明,留待作出利益牺牲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救济自己被迫牺牲的合法权益,那便可能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双重不利而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由于《行政诉讼法》未规定“中间判决”,难以完全将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分割审理,那么一审人民法院在可能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时,要主动向原告进行释明,引导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和主张以及提交相关证据。当然,如果确认违法判决是在二审改判的情况下首次作出,且一审也未对赔偿请求和造成损害的事实、赔偿金额进行抗辩,那么,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也不宜直接决定赔偿问题,而应述明赔偿问题,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宜。
第二种情形,如果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那么人民法院就不能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即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也不应支持。其主要理由是,行政行为程序瑕疵并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形,如果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各项,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判决。其主要理由是,对于该条第二款其他各项而言,人民法院或者是没有必要判决撤销,或者是无法判决撤销,或者是没有必要判决履行法定职责,都没有涉及主动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他们因违法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另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同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一并申请行政赔偿,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一并就赔偿问题作出判决;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没有一并申请行政赔偿,那么人民法院可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3.本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与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区别
本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是传统高权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其承担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则是行政机关基于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且在该行政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依照该行政协议对该行政协议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