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当事人
二审程序是由享有上诉权并依法提起上诉的诉讼主体发动的,提起上诉的诉讼主体是指有权提请二审法院对其争讼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主体。上诉针对的是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其提起的目的是改变一审裁判内容,提起上诉的权利主要是按照与一审裁判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这一核心要素进行配置的。因此,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可以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因为诉讼涉及其利益而参加诉讼,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在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中并未具体区分第三人的类型,只要一审法院对第三人作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决时,第三人即享有上诉权。有权提起上诉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提起上诉。有权提起上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上诉。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诉权。委托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代行上诉权。对于上诉人的范围规定较为宽泛,主要是基于二审程序的设置目的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
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参加人与一审程序基本相同,只是诉讼地位发生了变化。根据《若干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其中,“对方当事人”是指利益相对的诉讼当事人。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利益相对,作为区分被上诉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标准,主要是为了准确体现二审中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便于法院进行审理。
二、上诉的程序
本条对提起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上诉期限的设定主要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在规定的期间内享有其程序利益,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经济利用。行政诉讼上诉期限的起算点是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对上诉的具体期限规定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一致,对一审判决和裁定分别作出十五日、十日的区分规定,是考虑到判决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应给当事人留有相对较长的提起上诉的决定及准备时间,而裁定处分的是程序性问题,当事人较容易作出是否上诉的决定及准备。
两审终审制为我国的上下级法院从审判程序上紧密衔接设置了框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只能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不能越级上诉。此种模式主要是考虑地域管辖以及诉讼经济原则。
三、上诉的对象
上诉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四、未提起上诉的法律后果
在上诉期限内,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上诉期限届满时,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或裁定即为终审裁判,当事人对其不服的,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实务指导
一、对一审裁定的上诉范围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对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未进行任何限制性规定,即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何种类型的判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可提起上诉。但对于一审裁定是存在上诉限定范围的,根据《若干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管辖异议三种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其他类型的裁定不能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裁定主要是法院对审理中程序性问题的处置方式,为了保障审判效率,只有在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时,才赋予当事人提出重新审理的上诉权利。
二、上诉期限的计算及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
上诉期限从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次日起算。根据各方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具体时间分别计算,因此,各方当事人上诉期限的起止点并不一致,任何有上诉权利的当事人均可在其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当一审各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期限都届满且无人提起上诉的时候,一审判决或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上诉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理由并未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即只要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不论理由是否充分,主张是否合理,均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种宽松的上诉体制主要是基于上诉制度的功能设置,只要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提起上诉,法律都给予其获得重新审理案件的机会,以实现其程序性的诉讼利益。
四、对当事人上诉的审查
二审法院应在收到原审法院报送的材料后,审查以下内容:(1)上诉状及原审裁判文书是否齐全;(2)上诉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期限的,是否提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证据材料;(3)上诉费用是否依法预交。符合上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受理后发现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裁定驳回上诉。上诉审查时发现符合上诉条件但上诉状内容不完整的,通知上诉人补正,逾期不补正且影响案件是否应予受理的,通知其上诉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上诉人不予受理其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即产生如下效果:(1)一审裁判效力被阻断;(2)二审法院应在受理后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判。
五、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的处理
按照《若干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这里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没有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或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原审副卷及不能入卷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上诉状、答辩状、诉讼费收据等材料,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是上诉人未缴纳诉讼费用等原因的,不得拖延或停止报送而自行处理。如原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有错误,可以提请二审法院审查纠正;若当事人在上诉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由二审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