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不包括扣除的时间
此次的三个月审理期限规定主要是结合一审审限的延长期限并参照
民事诉讼法对二审审限的规定而作出。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鉴定、勘验、公告、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法定的三个月审理期限需要将处理上述事项花费的时间扣除出去,主要是考虑部分事项是法院无法把控时间的,需要其他机构直接实施或参与,法定的审理期限一般不长,若将其计算在内,法院的审理工作很多情况下是无法按时完成的。
二、关于终审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即对诉讼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具有执行力。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或裁定的,不能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也不得再以同一行政争议提起新的诉讼,只能申诉。终审判决若具有执行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拒不执行判决内容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经过上诉的案件即完成了正常的全部审理程序,二审的裁判即为生效的裁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此固定。
三、需要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
进入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事实、证据等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矛盾更加尖锐,二审法院需进行全面审查,权衡案件总体情况,最后作出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法定的审理期限有时无法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现实是千变万化的,各种实际困境很有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必然要求给法定审限一个灵活的空间,即通过延长审限来解决实际问题。结合审判工作实践,需要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涉及面广且社会影响重大、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的争议、案件敏感需选择裁判时机等。
四、延长审限的程序
延长审限的程序涉及申请延长审限的具体操作步骤,步骤安排以保证严格审批及便于操作为原则。
(一)延长审限的报批机关
行政诉讼中对延长审限的报批机关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比民事诉讼更加严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在行政诉讼中,不论是哪一级地方法院,除高级人民法院外,若想延长审限都需要向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延长申请。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则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从报批机关的审级来看,对行政诉讼中的延长审限要求较为严格,这种严格限制与刑事诉讼有类似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两大诉讼法的条文类比上也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侧重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倾向,对行政审判效率的要求较高。
(二)延长审限的报批时间及批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上述条文对报批时间和批准期限作出了双向规范,通过对延长审限的报批时间及批准期限的明确规定,一则为延长审限提供具体规范,使得各地法院有据可依,避免出现各地做法不统一的情况;二则对法院延长审限的批准时间进行严格的限定,保障下级报批法院案件审理不被拖延,督促批准法院及时行使审查批准权。
此外,按照200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规范申请延长行政案件审限报告的通知》(法行〔2000〕5号)要求,申请法院应提交延长审限报告以及行政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
实务指导
一、延长审限报批是按照逐级报送还是直接报送高级人民法院
由于行政诉讼中,对延长审限的报批规定较为严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除高级人民法院外,均需向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报批。出于提高审判效率的需要,延长审限报批可由该法院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无需再按审级逐级上报。
二、注意把握审限可延长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行政诉讼法》将一、二审的审理期限进行了修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审限的延长时间与案件审理的法定审限一致,因此,参照此种固有做法,对于适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审理二审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批准延长审限后需通知当事人
审理期限关涉到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处置,是当事人可期待的诉讼利益,对当事人影响较大。因此,当对案件决定延长审限并经批准后应尽快将延长审限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于当事人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时作出对其有利的安排,也可消除当事人对案件超出法定审限仍未审结存在不必要的猜疑、顾虑以及不满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