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拨
划拨是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中划拨给付的金额。划拨措施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拒绝归还的;二是对应当支付的款额拒绝支付的。这两种应当履行的义务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性义务,两项可供划拨的款项都不属于支持行政机关正常职能活动的行政经费,对该部分款项执行划拨不会导致行政活动的中断,所以具备执行可能。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向行政机关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详细说明划拨金额、期限等,由银行负责将该款项从行政机关的银行账户上划到权利人的账户上。
二、罚款
当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所负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负责人科以罚款,增加其金钱的或心理上的压力以促使其履行生效裁判所规定的义务。罚款数额是从规定期满之日起,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罚款累计的最高限额本法未作规定,但如其仍旧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同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三、公告
阳光司法已是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属于执行信息的一部分,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既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可通过加大对行政机关失信行为的宣传和曝光力度,对行政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裁判义务。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对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及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作了原则规定。通过近两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关于公告的方式和内容等具体操作规定,《行政诉讼法》及
司法解释仍未作出规定,各地在适用该项措施时,可借鉴民事领域的成功经验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取适当方式。
四、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针对的是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主要是由于这些机关对于被诉行政机关具有领导或者监督的行政职能,并且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司法建议的内容可能是向有关机关通报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基本情况,也可能是向有关机关提出适当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依据和途径等等。司法建议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措施,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机关,负有处理义务和告知情况的义务。
五、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拘留”是“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其中的“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指,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职权阻挠生效裁判的执行或因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给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主体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在实际认定上,还是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当上述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应当按照《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务指导
司法实践中,当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执行机关
生效裁判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根据《若干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由于客观上存在某种困难或者障碍,不便于、不适宜或者难以达到执行目的和效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报请时应当陈明本院不宜、不便或者难以执行的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报请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由本院执行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决定,不得再次报请或者拒绝执行。根据审执分开原则,由人民法院内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行使执行权。
二、执行根据
能够成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二是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是该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内容,即法律文书的内容需要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具体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调解书。
三、执行条件
行政案件执行程序的发生,除有执行根据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行政机关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延长履行期限。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构成“拒绝履行”。要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义务的行政机关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即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若干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条所指的申请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主要方式。除有正当理由外,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