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一款是涉外行政诉讼中同等原则的概括。所谓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同等的诉讼义务。同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依照本法的规定,在起诉、应诉、提起上诉等方面,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因国籍不同而受限制;第二,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同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依当事人所属国法律认为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本法规定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认定有诉讼行为能力。
同等原则实质上是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本国国民所享有的权利,也同等地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即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而在适用法律上有所不同,既不能限制其某些诉讼权利,也不能增设其某些诉讼义务。它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友好的关系,是国际交往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当然,同等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一方面,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某些实体权利还是会受到限制的,如外国人不能享受属于所在国公民资格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负担政治上的一些义务等;另一方面,同等原则的确立需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传统特点来确定同等原则所适用的范围。同等原则在我国涉外行政诉讼中的确立也是落实
宪法精神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就是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予以保障,并赋予其与我国公民、组织相同的诉讼权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反映宪法的要求,进而推动我国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步伐。另外,同等原则也是对外开放的要求。由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国策,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士来到我国,给予他们在诉讼上的同等权利,使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定的救济途径,有利于促进他们来我国投资经商,推动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有利于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更广泛的监督,保证行政机关管理活动正常进行。
本条第二款是涉外行政诉讼中对等原则的概括。所谓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对等地加以限制。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不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也不予以限制,以使我国公民、组织在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他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得到平等的对待。可见,这里的对等是指对诉讼权利限制上的对等,是主权国家之间“以限制抵制限制”的对等措施在诉讼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到平等对待。
对等原则有以下三层含义:
1.该原则适用于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方面
它不适用于权利赋予方面。即使依照该外国法律,我国公民、组织在外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更广泛的权利,但该国也不能因此就要求我国对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赋予相同的诉讼权利。因此,对等是指诉讼权利的限制对等。
2.我国公民、组织在外国进行行政诉讼,其诉讼权利应与所在国公民、组织相同
即该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如果在诉讼权利方面,该国给予我国公民、组织的权利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组织的标准,则构成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可以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令的形式来限制,也可以是虽无立法限制,但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加以体现。
另外,这种诉讼权利的限制,可能是只对我国公民、组织适用,也可能是对包括我国公民、组织在内的外国公民、组织都适用。无论哪一种,都是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所以,我国将根据对等原则,对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诉讼权利也加以限制。
3.本法所规定的对等原则,是一种“相应性”的对等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与外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很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我们在适用对等原则时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的内容,我国法律也有规定,则可以相同的内容加以限制;如果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的内容,在我国法律上根本没有,则应当以相同性质、相近内容来限制。因为对等只是一个法律原则,实际上对限制的内容是要求有“相应性”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决定。
实务指导
1.2002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2年10 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适用对等原则。”该法条与本条的规定如出一辙。
2.同等原则只是一条一般性的原则,它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实现程度,应该结合对等原则来进行。同等原则是指两个国家基于平等、友好关系,互相给予对方公民、组织同等的行政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行政诉讼义务,给予相同的法律保护。而对等原则是指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在外国如受到限制,则我国人民法院就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给予同样的限制。对等原则强调的是国家主权权利,其目的是要达到司法保护上的平等。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案件时,一方面要遵守同等原则,依法保护外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和也有必要对该外国的公民、组织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果在审理某一涉外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了有应适用对等原则的情况,并且适用了对等原则,那么在此案中,同等原则就不能再适用,所以,同等原则要受到对等原则的约束。
3.在适用对等原则时,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注意对等原则的前提性。适用对等原则的前提是“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如果外国法院没有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国法院不能首先对外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
二是注意对等原则的比例性。人民法院在适用对等原则时,应当注意把握好对等的“度”。人民法院应当在考虑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行政诉讼权利进行限制的种类、范围、程度以及背景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判断。
三是注意对等原则的后置性。即当事人之间就诉讼权利存在争议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友好手段解决,如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只有在友好协商等手段无法奏效时,才能适用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