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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2025-01-17 11:42
admin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年5月27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
第四条设定罚款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罚款幅度。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同时废止。
标签:
政府规章
罚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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