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22年9月29日
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推进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经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以下简称长三角一卡通),是指在长三角区域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作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多用、跨省通用。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 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汇集各类居民服务事项,拓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范围,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线上线下场景融合发展,推动“多卡集成、多码融合、一码通用”,促进跨区域居民服务便利共享。
第四条 长三角一卡通服务管理遵循协商协作、互认互通、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省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共同研究长三角一卡通相关重大事项,完善各领域配套措施,推进跨区域业务协同,统一应用场景,实现应用互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三角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将长三角一卡通纳入“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工作体系,督促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三角一卡通服务管理机制,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长三角一卡通服务管理,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优化社会保障卡应用环境。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医保、大数据、残联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长三角一卡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线上线下申请、收受分离的模式,提供社会保障卡异地申领服务,为跨地区申领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
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开通、挂失、补领和换领、注销等工作,由发卡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社会保障卡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共同编制和动态调整长三角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相关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更多业务应用功能,逐步扩大应用领域。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住宿登记等事项的有效身份凭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资源业务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二条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加载交通联合一卡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阅览、公共博物馆入馆参观、旅游景区入园游览等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在本省以外的异地联网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第十五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共同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政府相关部门新开设的居民服务类发放账户原则上采用社会保障卡,逐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居民服务类补贴项目。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长三角一卡通服务管理探索创新。
鼓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展长三角一卡通先行先试,拓展应用场景,率先实现同城服务和同城待遇。
第十七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共同推进长三角一卡通与长三角“一网通办”融合发展,扩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电子证照的应用领域,推动与全国其他省份的互通互认,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数字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本省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完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信息与业务应用数据库,推动业务与数据标准统一,实现长三角一卡通跨省业务互认与数据互通。
本省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长三角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十八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共同构建长三角一卡通应用平台支撑和安全防护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相关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工作;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数据,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长三角一卡通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的宣传,引导持卡人和相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长三角一卡通线下应用场所、线上服务平台和12345、12333等电话热线,为持卡人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长三角一卡通管理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的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省推进长三角一卡通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