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9-03-15 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 上证函[2019]436号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 为了方便并规范发行人...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报送备案文件。
第三条 挂牌公司应在验资结束后按“附录1第二部分”的要求提交备案文件。
第四条 挂牌公司在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主动终止股票发行的,应当按照“附录2”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第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文件格式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
第六条 本指引附录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目录是对股票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案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八条 备案文件的封面应标明“XX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字样,扉页应标明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主办券商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第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