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
发文时间: 2022年1月5日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证监会公告[2022]5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外独立上市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或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第三条 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本规则所涉净利润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依据)。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拆:
(一)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第五条 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
(一)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二)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三)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四)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五)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所称募集资金投向包括上市公司向子公司出资或者提供借款,并以子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作为判断标准。上市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可以按照每笔借款使用时间长短加权平均计算。
第六条 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充分说明并披露:
(一)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二)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四)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第七条 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第八条 上市公司分拆,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本规则、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作出决议。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分拆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上市公司分拆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就上市公司分拆是否符合本规则、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所属子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二)针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督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分拆,涉及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承销等相关规定;涉及重组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上市公司分拆,涉及境外上市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未按照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分拆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利用分拆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2日施行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7号)、2004年7月21日施行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形成体例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据此,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7号,以下简称《境内分拆规定》)和《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境外分拆通知》)进行了修改、整合,形成一项规则,名称为《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
一、起草背景
2004年,证监会制定发布《境外分拆通知》,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 A股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到境外上市,这对于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做优做强产生积极影响。2019年,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证监会制定发布了《境内分拆规定》,开展上市公司分拆到境内上市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市场运行总体平稳,部分上市公司披露分拆方案,稳步推进实施。
考虑到分拆到境外上市与分拆到境内上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类似,《境内分拆规定》亦是在充分借鉴《境外分拆通知》基础上形成的,并做了系统优化,两者机理同源、一脉相承、规范目标一致,因此,对两项规则进行整合没有法理冲突和障碍。同时,针对两项规则适用过程中市场反映的实践操作问题,证监会以整合为契机,结合市场发展实际一并做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分拆规则》整合了《境内分拆规定》和《境外分拆通知》,条文形式有所调整,但内容和框架与两项规则基本一致,仍然围绕分拆条件、分拆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把关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主要修订包括:
一是统一境内外监管要求。《分拆规则》统一了境内外分拆监管要求,与现行《境内分拆规定》尽量保持一致,体现最新监管精神。对境外分拆而言,条件方面略有增加,程序方面更加严格,披露方面明确比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是明确和完善分拆条件。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三是调整监管职责的规定形式。考虑到“证券交易所逐步完善有关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出具监管意见”等属于监管内部授权、分工事项,《分拆规则》删除了相关内容,证监会将通过其他形式予以考虑和明确,实践做法与目前不会有大的变化,以保障分拆的持续有效监管。
为实现新旧规则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分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则实施前,上市公司分拆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原规则执行;其他按照新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