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3-02-17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
深证上[2023]10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发行人、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向本所创业板转板(以下简称转板)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应当通过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向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书面原件一致。相关申请文件应当由两名保荐代表人或者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每名保荐代表人可以在深沪主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仅可以在深沪主板和创业板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
(一)最近三年内有过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最近三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申报项目时,保荐人应当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其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作出说明与承诺。
第四条 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的,本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一)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
(二)申请文件目录中的文件名称与文件本身内容不相符;
(三)不适用申请文件目录情况的说明与提交的申请文件不一致;
(四)申请文件无法打开或者读取;
(五)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
(六)申请文件签字处缺少本人亲笔签字,或者签字不清晰;
(七)申请文件盖章处未加盖公章,印章不清晰,或者公章上的名称与应盖章机构的名称不一致;
(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加盖总所公章;
(九)相关文件因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的,未由律师提供鉴证意见;
(十)招股说明书、转板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未在六个月有效期内;
(十一)本所认定应当补正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文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认可的,可适当延期。
第六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完成全部补正要求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本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申请并说明撤回理由。
第八条 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本所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通知。
受理当日,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转板公司应当根据发行上市类型,在本所网站预先披露下列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中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标的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等文件;
(四)转板申请文件中的转板报告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自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发行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转板相关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第九条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于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报送工作底稿,保荐人还应当同时报送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者转板报告书,供监管备查。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的,保荐人应当于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底稿和验证版募集说明书。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一)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于转板公司转板的,转板公司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回购等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所受理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的申请文件,并不表明申请文件符合法定要求,也不表明本所同意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起草说明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统称《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以下简称《受理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思路
《审核规则》对首发、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转板的受理工作作出一般规定。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受理工作规范性和效率,明确受理相关工作安排,细化申请文件的补正、签章等具体要求,本所制定了《受理指引》,对全面注册制下受理工作进行具体规定,便利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等做好申报工作。
二、主要内容
《受理指引》共1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受理指引》对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签章要求、预披露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受理、补正、工作底稿报送等工作时限要求,允许申请适当延长补正期限。
二是细化规定补正情形。《审核规则》对补正情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受理指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11种补正情形,包括文件目录不相符、签章不清晰、财务报表过期等。
三是明确不予受理情形。汇总《审核规则》中的不予受理情形,归纳、明确了5种不予受理情形,不再将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作为不予受理情形。
四是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申报即担责”,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保荐代表人“双签”制度,满足要求的保荐代表人可在深沪主板和创业板各负责2家项目,督促保荐人强化保荐业务管理,提高保荐业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