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时间:2024 年 5 月
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第二版)
目 录
专利相关
一、专利申请 4
二、专利权利恢复请求 9
三、涉及权属纠纷的专利中止请求 12
四、专利优先审查申请 15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19
六、专利申请复审请求 24
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8
八、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33
九、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 37
十、专利费用减缴申请 41
十一、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 44
十二、专利权质押登记 48
十三、专利权转让登记 53
十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57
十五、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62
十六、专利权期限补偿 66
十七、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70
十八、专利文档查阅复制 75
十九、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80
二十、专利代理师资格认定 94
二十一、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99
二十二、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102
二十三、请求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 106
二十四、专利证书在线下载及补发 110
二十五、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信息查询 113
二十六、专利信息查询 115
二十七、专利公布公告查询 117
二十八、专利基础数据开放 119
商标相关
二十九、商标注册申请 121
三十、商标快速审查申请 125
三十一、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128
三十二、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 132
三十三、商标异议申请 136
三十四、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140
三十五、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145
三十六、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150
三十七、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155
三十八、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 160
三十九、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164
四十、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168
四十一、商标变更申请 172
四十二、商标更正申请 176
四十三、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180
四十四、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184
四十五、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申请 188
四十六、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192
四十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196
四十八、商标证书在线下载 198
四十九、商标注册证明出具 201
五十、商标档案查阅复制 204
五十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 207
五十二、商标信息查询 208
五十三、商标公告查询 210
五十四、商标基础数据开放 212
地理标志相关
五十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214
五十六、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217
五十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221
五十八、地理标志信息查询 223
五十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查询 226
六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公告查询 22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
六十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230
六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请求 235
六十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 239
六十四、请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242
六十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查询 245
六十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档案查阅 247
六十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告查询 249
六十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础数据开放 251
知识产权相关
六十九、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事务咨询 253
七十、知识产权审查流程咨询 256
七十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信息查询 259
七十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 260
一、专利申请
(一)受理条件
1. 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可 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单独申请 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发明专利请求书》《说 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还应当提交《说明书 附图》;
2.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实用新型专利请求 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3.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 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必要时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等材 料。
(四)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文件
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注册为用户,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撰写电 子申请文件;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政务服务”平台“表格下载”版块下载上述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后打印 纸件申请文件。
2. 递交申请文件
( 1 )网上提交
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 交电子申请文件;
(2)当面提交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 受理大厅的受理窗 口、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当 面提交纸件申请文件;
(3 )邮寄提交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纸件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的方式提 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邮寄地址,由国家 知识产权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3.
受理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进行受理审查。专 利申请文件未出现《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不受理情 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予以受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 文件。
予以受理的,给予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对于申请人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请求 减缴专利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再提交该申请的其他文件,应当注明 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一份文件中应当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或 专利)。
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不受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文 件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原因。不受理的文件不退回当事人。
4. 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 5 日内,按照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金 额缴纳专利费用。
申请人可以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网上缴费;也可以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收费窗口、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 口当面缴费,或者通过银行和邮局转账(应 备注申请号及费用种类和金额)。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 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
(六)办理结果
1. 专利申请予以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专利申请 受理通知书以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2. 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文件不受 理通知书。
在窗口直接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当事人 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受理窗 口当面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受理窗口即时接收通知书,也可以要求邮寄送达。
以邮局邮寄方式提交的纸件形式专利申请或其他文件,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通知书;
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电子文件 形式向提交人送达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 (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 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设置了帮助文档 专栏,提供线上办理专利事务的指引;
4.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二、专利权利恢复请求
(一)受理条件
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而延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 复权利。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恢复权利请求书》;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必要时应当附具因不可抗拒事由延误期限的证 明材料。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元。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cnipa.gov.cn )政务服 务栏目“表格下载”部分下载并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并填写申请 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等信息。因不可抗 拒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除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外,必要时还应 当附具因不可抗拒事由延误期限的证明材料。
2. 递交《恢复权利请求书》
( 1 )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进行线上办理;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面交;
(3 )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3. 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请求人因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恢复期限内缴纳恢复 权利请求费 1000 元。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 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 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按照相关要求 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4. 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 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5. 查看审批结果
( 1 )纸件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纸件通知 书送达给请求人;
(2)电子申请:请求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 nline.cnipa.gov.cn )查收通知书。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2. 不符合要求: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不同意恢复权 利。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 当事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 站政务服务平台,下载《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办事指南》,了解更多 办事流程细节;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设置了帮助文档专栏,提供线上办 理专利事务的指引。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相关表格
《恢复权利请求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三、涉及权属纠纷的专利中止请求
(一)受理条件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中止程序请求书》、说明请求中止程序的理由、权属纠纷受理 文件。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中止程序请求书》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cnipa.gov.cn )政务服 务栏目“表格下载”部分下载《中止程序请求书》,并填写请求人、联 系人、相关当事人、专利代理机构等信息。
2. 递交《中止程序请求书》
( 1 )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进行线上办理;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面交;
(3 )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止程序请求的,应当同时递交 《专利代理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3. 递交证明文件
请求人在递交《中止程序请求书》的同时,需附具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 或副本。
4. 查看审批结果
( 1 )纸件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邮寄方式将纸件通知书 送达给请求人;
(2)电子申请:请求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 nline.cnipa.gov.cn )查收通知书。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中止相关程序;
2. 不符合要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 当事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 站政务服务平台,下载《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办事指南》,了解更多 办事流程细节;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设置了帮助文档专栏,提供线上办 理专利事务的指引。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相关表格
《中止程序请求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四、专利优先审查申请
(一)受理条件
1.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2.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请 求优先审查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已足额缴纳专利申 请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
3. 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4. 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 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相 关证明文件。
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 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 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 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材 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为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 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应提供文献全文或相关页。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案件是属于《专利优先审查 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比如,对于《办法》 第三条第四项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以及存在他人潜 在侵权的情形,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 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 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 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四)办理流程
1. 递交请求文件
( 1 )线上提交
对于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的,以及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 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应当通过专利 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的专利事务服务优先审 查模块线上提交。
(2)当面提交
对于通过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 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的服务窗 口当面提交纸件申 请文件。
对于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 利优先审查申请试点项目提出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可以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当面提交纸件 申请文件。
(3 )邮寄提交
对于通过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纸件请求文件。邮寄信息如 下: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 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对于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 利优先审查申请试点项目提出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可通 过邮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提交 纸件请求文件。邮寄地址请查询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网站公布信 息。
2. 受理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文件后进行审查, 并通过电子发文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将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 意见送达给申请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子邮件咨询:
cpquery@cnipa.gov.cn;
2.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转 1 再转 8;
3.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 口;
4.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规定:发出《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2. 不符合规定:发出《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告知 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评价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一)受理条件
1. 申请人条件
在中国完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任何单位和 个人。
2.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 要保密的,或者有本部分 3. 中情形的,不予以批准向外申请;除此之 外均可以批准。
3.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 益需要保密的;
(2)缺少必要请求文件;
(3 )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
(4)存在其他不符合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规定的情形。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专利局申请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向 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一式一份。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 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 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2. 技术方案说明书(必要时)
直接向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需要提供该 文件,一式一份。
3. 专利代理委托书(必要时)
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该文件,一式一份。伴随专利申请提 出的,不需要另行提交委托书;直接向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 密审查请求的,在专利局进行了总委托书备案的,可以提交有备案号 的总委托书复印件,否则应当提交委托权项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 查的委托书原件。
(四)办理流程
1. 伴随专利申请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或者提交专利申请后,提出向外 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可以以纸件或者电子方式提交向外 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后,按照如 下流程进行审查。
( 1 )申请时提出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书。通过纸件和离线客户端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 后,由受理处保密审查员或者代办处保密审查员进行审查,并与受理 通知书同时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通过在线方式 提交的,经系统自动受理后,由保密审查处审查员进行审查,向外国 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不与受理通知书同时发出。申请人收到 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结论的 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保密审查处进一步 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 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 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
利,该专利申请将转为保密申请。
( 2 ) 申请后提出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再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请求书。申请人可以以纸件或者电子方式提交,但需与专利申请提交 方式保持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请求书后,由保密审查处进行初步审查,并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 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 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结论的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 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视为未提出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 中指出的缺陷,弥补缺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保密审查处进一步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申 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 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 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将转为保密申请处理。
2. 直接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申请人直接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应当以纸件形 式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如果委托 代理机构,还需要提交委托书。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 文,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技术方案说 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 请求材料后,向申请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接收回 执。请求材料经保密审查员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意见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视 为未提出向外申请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 缺陷,弥补缺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 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 向外国申请专利。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 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
(六)办理结果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经过审查认为可能涉及国家安全 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将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 人收到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 结论的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 视为未提出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弥补缺 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进一步保密审查的,将及时作出是否 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 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 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递交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将在请求递交日 起 2 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2 个 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进一步保密审查的,将在请求递交日 起 4 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 可以延长 2 个月。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一)相关表格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下载网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4/index.html
六、专利申请复审请求
( 一)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 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复审请求。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复审请求书》。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复审请求书》
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www.cnipa.gov.cn ) 下载复审请求书标准表格。
2. 提交《复审请求书》
( 1 )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 n ),使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模块提交复审请求文件;
(2)当面提交
请求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复审无效( 收文) 窗口面交;
(3 )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00088。
3. 缴纳复审请求费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
发明专利 1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3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300 元;
( 1 )网上缴费
缴费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缴费;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账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 )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100088 ) 客户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4. 答复复审通知书
针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 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 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 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 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 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 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 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进行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3. 网络查询
请求人可以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https://cpquery.c nipa.gov.cn )查询相关审查信息。
(六)办理结果
1. 复审请求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 予受理通知书。
2. 复审请求受理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作出复审决定书;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期满未书面答复的,或者撤回复审请求 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在收到复审请求书和复审费之日起 1 个月内,复审 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 则》有关规定的,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受理后,需经过前置审查、合议审查程序,具体审理时 限视所属领域案件数量和审查人力资源情况、复审请求人答复情况等 而定。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服务质量保障
实行一次性告知。
(十一)相关表格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 一)受理条件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 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无效宣告请 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www.cnipa. gov.cn )下载无效宣告请求书标准表格;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 一份)。请求 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www.cnipa.gov.cn )下载无效 宣告授权委托书标准表格;
准备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一份)。
2.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 1 )当面提交
请求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复审无效( 收文) 窗口面交;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3 )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 n ),使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模块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文件。
3. 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无效宣告请 求文件之日起 1 个月内足额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费用标准为发明专 利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1500 元。
( 1 )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100088 ) 客户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账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 )网上缴费
缴费人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缴费。
4. 参加口头审理及答复审查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 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权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陈述意 见,必要时提交证据。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 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或者选择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直接作出无效决定。
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 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 止;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 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3. 网络查询
请求人可以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https://cpquery.c nipa.gov.cn )查询相关审查信息。
(六)办理结果
1. 无效宣告请求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受理通知 书;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补正通知书、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作出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决定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1 )维持专利权 有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 宣告请求人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 理的、或者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无效宣告 案件结案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无效宣告请求费之日起 1 个月内,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 其《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 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需经过合议审查程序,具体审理时限视所 属领域案件数量和审查人力资源情况、双方当事人答复情况等而定。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3. 当涉案专利有侵权诉讼或行政裁决纠纷时,无效请求人可以 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请求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材料提交成功后携带相 关文件纸件原件到业务受理大厅的复审无效收文窗口办理加急受理。
(十)服务质量保障
实行一次性告知。
(十一)相关表格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复 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八、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一)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机构可就有关著录项目( 申请 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 表人)变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个人更名的 证明材料,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等更名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供居民 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经审查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的,应当提交相关 证明文件: 申请人/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更名的证明材料 以及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等更名的证明材料以及法人资格证明。
当事人因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 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当事人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 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 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其中应注明变更原因, 并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 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四)办理流程
1.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 1 )电子申请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网页版或 者客户端提交;
(2)纸件申请
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面交或者邮寄方式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2. 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著录项目涉及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发明人变更 的,请求人需要在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200 元。
针对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同时在一次著录项目变更 申报手续中对申请人/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连续变更的,视为 按一次变更缴纳费用。
申请人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 名或者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 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 系统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 个月。
(八)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九)便利化举措
1. 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且变更的内容完 全相同的,可以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提交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 求,简化办理手续。办理批量变更的,证明文件应办理证明文件备案。
2.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专利办事指南,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九、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
(一)受理条件
专利授权公告之后(含公告日当天),专利权人或社会公众可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办理文件 副本请求书》。
2. 递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 1 )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 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面交;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服务 处),邮政编码:100088;
(3 )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 pa.gov.cn )进行线上办理。
3. 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请求人需要在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每份 30 元,缴费人应当与请求人一致。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 口 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 cn )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4. 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作出书面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书和费用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并可在 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查手续合格并按规定缴费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根据专利登记簿记载内 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提供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批量专利申请 法律状态证明,以满足企事业单位对证明大批量专利或专利申请法律 状态的需求。专利权人为企业上市需要证明其名下全部专利法律状态 的,通常应当办理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这样不仅可以节约企业成 本,还可以缩短办理周期。
5. 取得专利登记簿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电子发文方式送达请求人 或邮寄的方式将纸件专利登记簿副本送达请求人,请求人也选择可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或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 办处) 自取。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电子邮件咨询:
cpquery@cnipa.gov.cn;
4.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5.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出办理 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该系统中专利事务服务业务功能查询办理进 度。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 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2. 不符合要求: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 口,提供兜底服务,解决企业和群众办 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九)服务质量保障
十、专利费用减缴申请
(一)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提交费用减缴 请求,也可在申请后单独提交费用减缴请求。
(二)获取途径
1. 费减备案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2. 备案后的费用减缴请求
(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 求书》或者《费用减缴请求书( 申请日后提交适用)》。
(四)办理流程
1.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 /cponline.cnipa.gov.cn ),通过“专利事务服务”功能提交费减备案请求, 上传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请求人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在一 个自然年度内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仅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无需再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个人 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个人上年度的年度收入证明或经济困难情 况证明;企业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企业的上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人应提交法人 资格证明。
2. 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 申请人应当在专利请 求书中勾选“全体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并写明费减备案时使用的证件号码(一般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后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 《费用减缴请求书( 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填写申请号或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以及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并在签字 盖章栏签字或者盖章。
3. 费用减缴请求书的提交:
( 1 )电子申请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 a.gov.cn )提交;
(2)纸件申请可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面交,也可以 邮寄方式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受理处),邮 政编码:100088。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 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减缴费用,并发出《收费减 缴审批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 告知不予费减的原因。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帮助文档”提供 操作手册及培训教程的下载;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 上,提供《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办事指南》,进行线上办理引导。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相关表格
《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 求书》或者《费用减缴请求书( 申请日后提交适用)》。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十一、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
(一)受理条件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利 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等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 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请求人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书;
2.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 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 合同;
3. 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人 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立 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立案类文件或其复印 件,专利权人发出的
律师函或其复印件,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或其复 印件等。
(四)办理流程
1. 提交请求
( 1 )网上提交
请求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 交。
(2)当面提交
提交纸件申请的,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 分下载《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按照要求填写并签字盖章,需要 证明材料的,同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业 务受理大厅受理窗口面交;
(3 )邮寄提交
通过邮局以EMS 或挂号信方式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2. 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请求人在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缴纳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 元 )。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 务受理大厅缴费,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电子申请注册用户, 可以通过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使用 网上缴费功能缴纳费用。
3. 审查过程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费,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手续补正 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出 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 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提 出的请求属于不能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 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待案件具备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条件时,请 求人可再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
4. 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2 个月内将专利权评价报告发送给请求人。
5. 更正程序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 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提出更正请 求。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更正请 求。期满后提交的,其请求视为未提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4. 网络查询
请求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服 务(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查询报告是否已经作出。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
( 1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2)请求更正的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
( 1 )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请求更正的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 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专利办事指南,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限时办结;
4.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5.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一)相关表格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十二、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受理条件
1. 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 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 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情形除外;
3.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 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 理机构办理;
4. 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 窗 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 签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2.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申请日、授权公告 日;
(5 )质押担保的范围;
3. 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 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 委托书。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一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 明;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委 托书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 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者出质 专利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须提交“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 记声明”一份。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 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
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 应当使用中文。
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 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四)办理流程
1.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权质 押登记申请表( 附承诺书)》。
2. 递交申请材料
( 1 )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 pa.gov.cn )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 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面交;
(3 )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 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注: 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
3. 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 业务,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 权局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向当事人 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 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 申请材料。 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
4. 取得《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或电子发文方 式将《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国 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或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 处) 自取。
5. 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 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 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转 1 再转 8;
2. 电子邮件咨询:
cpquery@cnipa.gov.cn;
3.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出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4.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5.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规定:准予登记公告,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 不符合规定: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当事人通过窗口面交或者邮寄提交的,自收到纸件质押登记申请 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通过互联 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可加快办理进度,快速审结。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上,设置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已实行承诺办理。可以提交承诺书替代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 或法人资格证明。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的,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应当于事后 1 个 月内补交纸件原件。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限时办结;
4.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5.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二)相关表格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附承诺书)》《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 质押登记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十三、专利权转让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机构可以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 权的转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当事人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而订立 的书面合同、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下列情形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 1 )因继承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经公 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 证明文件。
(2)因拍卖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有法 律效力的证明。
(3 )因权属纠纷办理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调解 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4)因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等事由办理专利申 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应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 )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向外转让手续的,除提交转让专 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书面合同外,还需提交《技术出口许可证》或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6)专利权质押期间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的,还应当 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
1. 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 1 )电子申请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交;
(2)纸件申请
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面交,也可以邮寄方式提 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2. 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请求人应当在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个月内缴纳著录事项 变更费 200 元。
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 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 系统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八)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九)便利化举措
1. 多件专利申请或专利办理权利转移,且变更内容完全相同的, 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提交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简化 办理手续。办理批量转移的,证明文件应办理证明文件备案。批量转 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按件收费,每件需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200 元。
2.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专利办事指南,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成功接收电子文件后自动发送回执。
十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一)受理条件
1. 许可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利人,或者是 其中的部分专利权利人,或者是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
2. 对于共有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 实施该专利;
3. 对于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被授权的范围进 行专利实施许可;
4.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 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5.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 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办理。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 内 容应当打印,并且由许可人和代理人共同签章或签字,许可人委托依 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申请表可以仅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地址;
(2)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 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3 )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3.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4. 委托书。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一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 明;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委 托书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当事人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签订了补充协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一并提交。通过互联网在线 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 致的声明;
上述备案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 本为准。
(四)办理流程
1.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 请表》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 递交申请材料
( 1 )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 pa.gov.cn )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 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面交;
(3 )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注: 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许可备案”字样。 )
3. 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文件之后办 理相关业务,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 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 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 登记,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当事人可以通 过窗 口 自取或者接收挂号信的方式获取通知书。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不能备案的, 向当事人发送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 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克服 相关缺陷,并重新提交申请。
4. 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或电子发文方 式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 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或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 代办处) 自取。
5.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下 列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 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备案日期。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 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 询有关公告信息。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 进度;
2.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转 1 再转 8;
3. 电子邮件咨询:
cpquery@cnipa.gov.cn;
4.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5.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准予备案,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并 予以公告;
2. 不符合要求: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限时办结;
4.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5.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一)相关表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十五、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一)受理条件
1.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应当为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的 全体专利权人;
2. 请求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为已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 利;
3.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经国家 知识产权局出具过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支持专利权有 效。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或纸件方式提 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并且由全体专 利权人共同签章或签字;
2. 共有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专利权属于多个专 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附上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原 件和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办理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上全体 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文件。
上述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办理流程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其他 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方式提交, 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cponline.cnipa.gov.cn) 进行线上办理。电子方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指 定的地点面交或者邮寄相关文件。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 项:
( 1)专利号;
( 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3)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 4)专利许可期限;
( 5)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
( 6)专利权人对符合开放许可声明条件的承诺;
(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不予专利开放许可的情形。
(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 保全措施, 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尚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 利权评价报告的;
(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 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3.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 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项目包括: 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 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 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公 告之日起生效。
4.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 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 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 统,在线向专利权人发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的书面通知。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出专利 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2.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转 1 再转 8;
3. 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4.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5.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准予公告,并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 通知书》;
十六、专利权期限补偿
(一)受理条件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三个月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 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延误上述规定期限的,不 设恢复期。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应提交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
(四)办理流程
1. 提交请求
( 1 )网上提交
请求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 交。
(2)当面提交
提交纸件申请的,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 分下载《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按照要求填写 并签字盖章,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业务受理大厅受理窗口面 交;
(3 )邮寄提交
通过邮局以EMS 或挂号信方式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2. 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
专利权人办理专利权期限补偿手续的应当在授权公告日起三个 月内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200 元)。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 权局业务受理大厅缴费,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电子申请注 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 cn )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费用。
3. 审查过程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缴纳专利 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提出的请求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 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并予登记 和公告;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手续 补正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 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并予登记 和公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 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同意补偿;提出的请求存在较难克服的缺 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 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 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并予登记和公告;请求人未按期答复或答复 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 不同意补偿。
4. 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缴纳
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一次性缴纳,不设滞纳期,不享受费用减 缴。对于在 20 年专利期限届满日前一个月仍未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 期年费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缴费通 知书》提醒专利权人缴费。对于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专利权期限补 偿期年费的案件,不设恢复程序。
对于在期限内缴纳了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或无需缴纳 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在补偿期满后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 书;对于未在期限内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在 20 年专利期 满后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5. 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期 限补偿审批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
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并予 登记和公告。
2. 不符合要求
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同意补偿并告知原因。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专利办事指南,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相关表格
《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十七、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一)受理条件
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在新药 获得上市许可三个月内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新药上市审评审 批占用的时间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延误上述规定期 限的,不设恢复期。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应提交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 件;
1.
涉及化学药品
( 1 )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 书等相关材料)、新药相关技术方案与指定权利要求的特征对照表。
(2)指定权利要求涉及活性成分(原料药)制备方法权利要求 的,还需要提交原料药生产工艺信息表及其附件,或者《M4:人用 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以下简称“通用技术文档”) 中原料药基本信息及生产章节(2.3.S. 1 至 2.3.S.2)等材料。
(3 )指定权利要求涉及具有特定形态的活性成分的,通用技术 文档中原料药基本信息、生产和特性鉴定章节(2.3.S. 1 至 2.3.S.3 )等 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涉及中药
( 1 )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 书等相关材料)、药品申请上市技术审评报告“一、基本信息”部分、 新药相关技术方案与指定权利要求的特征对照表。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涉及生物制品
( 1 )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生产工艺信息表和 质量标准等相关材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申请上市技 术审评报告“一、基本信息”部分、新药相关技术方案与指定权利要 求的特征对照表以及通用技术文档中说明函、原料药基本信息、剂型 及产品组成和处方组成章节(3.2.S.1 、3.2.P. 1 、3.2.P.2.1 )等材料。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专利权人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一致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书等材料。
(四)办理流程
1. 提交请求
( 1 )网上提交
请求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 交。
(2)当面提交
提交纸件申请的,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 分下载《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按照要求填写 并签字盖章,需要证明材料的,同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局业务受理大厅受理窗口面交;
(3 )邮寄提交
通过邮局以EMS 或挂号信方式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2. 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
专利权人办理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手续的应当在药品获得上市 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200 元)。请求人 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缴费,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 付,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 online.cnipa.gov.cn )使用网上缴费功能缴纳费用。
3. 审查过程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缴纳专利 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提出的请求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 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并予 登记和公告;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 手续补正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 合格,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 并予登记和公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 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同意补偿;提出的请求存在 较难克服的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 见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 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并予 登记和公告;请求人未按期答复或答复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 产权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同意补偿。
4. 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缴纳
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一次性缴纳,不设滞纳期,不享受费用减 缴。对于在 20 年专利期限届满日前一个月仍未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 期年费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缴费通 知书》提醒专利权人缴费。对于未在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专利权期限补 偿期年费的案件,不设恢复程序。
对于在期限内缴纳了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或无需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案件,在补偿期满后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 书;对于未在期限内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期年费的,在 20 年专利期 满后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5. 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期 限补偿审批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
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同意补偿并告知补偿天数, 并予登记和公告。
2. 不符合要求
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同意补偿并告知原因。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专利办事指南,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相关表格
《专利权期限及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书》《意见陈述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十八、专利文档查阅复制
(一)受理条件
1. 对于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公告后的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 卷,任何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查阅和复制请求;
2. 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 效案卷以及对于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 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的请求人仅限于该 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或该案的直接当事人;
3. 当查阅和复制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 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时,或文件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根据内部 业务及管理需要留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不予提供查阅和复 制。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 窗 口(专利代办处);
2.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专利申请人查阅复制文档,需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专 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 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明复印 件、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 专利代理机构查阅复制文档,需提交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 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理人证复 印件;
3.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文档,需提交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 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 件;
4. 以证明方式出具的查阅复制文档,应在《专利文档查阅复制 请求书》中说明用途;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多次对同一专利申请请求 查阅复制文档的情况说明;针对请求查阅复制文档的用途作出的情况 说明等;
6. 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请求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时,请求 人应当根据系统模板要求在线填写请求信息,无需上传“专利文档查 阅复制请求书”的扫描文件。请求人应当在提交请求的同时上传身份 证明文件扫描件,办理账号注册时已经验证过身份信息的除外。
(四)办理流程
1. 办理步骤
( 1 )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
查阅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使用“专利业务办理平台中国及多国专 利审查信息查询服务”自行查阅电子文档,二是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 统”请求查阅文档。请求人办理专利文档查阅业务的,只提供复制后 的电子文件。
(2)专利申请案卷的复制
请求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 求书》、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以证明方式复制专利申请案卷 请求。
2. 办理费用
请求办理专利申请案卷的查阅无须缴纳费用。
请求办理专利申请案卷的复制,需要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每份 30 元,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 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 缴费功能缴纳。缴费人应当与请求人保持一致。
3. 办理途径
( 1 )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网上提交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
(2)窗口办理
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办理的,面交地址为:北京市海 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专利事务服 务窗 口;
(3 )代办处办理
请求人可以通过地方专利代办处办理专利事务服务,当前,开设 此项业务的代办处有广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北京代办处、杭州代 办处、深圳代办处、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长春代办 处、哈尔滨代办处、沈阳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后续将根据业务拓展 的进度逐步增加可办理该项业务的专利代办处;
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www.cnipa.gov.cn ), 在主页下方“代办处”一栏选择“具体代办处”了解进一步信息。
(4)邮寄办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 务处),邮编:100088。
在信封上注明办理事务服务业务的种类。专利事务服务的标准表 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cnipa.gov.cn )“表格下载”中下载。 对一次办理 10 件以上文档查阅复制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转 1 再转 8;
2. 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提出办理 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3. 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4.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5.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向请求人出具查阅或复制的专利文档;
2. 不符合要求:告知请求人存在的问题,补交资料或取消制作; 对于复制业务应按规定一并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符合制作
条件的,予以复制;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专利文件副 本证明费的,视为未请求。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专利事务服务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收件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出具受理凭证。
(十)相关表格
《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十九、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业务项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一)受理条件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符合如下条件的执 业许可申请,予以批准: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2. 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3.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4. 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1 )机构名称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 对于企业名称的一般要求,同时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 第十四条对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的特殊规定。
1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 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 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 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 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 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 )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 及其简称;
3 )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 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 “ 中华”、 “全国”、 “ 国家”、 “ 国际”、 “ 中 心”、 “集团” 、 “联盟” 、“联邦” 等字样;
8 )与 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 同或者近似的;
9)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中 的字号的;
10)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时已使用过的名称;
11 )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2)组织形式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 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3 )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要求
1 )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2)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具有专 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3 )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五分之四以 上股东以及
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 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4)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 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 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 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4)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 的要求。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http://dlgl.cnipa.gov.cn/, 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1.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3. 营业执照;
4. 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5. 合伙人或者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
拟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 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执 业许可申请。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更新合伙人或 股东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 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 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 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 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 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机构名称) 申请办理专利代 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九)“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根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 改革实施方案》( 国知办发运字〔2021〕36 号)的要求,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含自由贸易试验区), 申请人自主选 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 录系统后提出执业许可申请。
1. 申请。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 业许可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 告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告知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 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 以及法律责任等。
3. 承诺。 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4.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 行形式审查。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
业务项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 一)受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 1 )机构名称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 称。
(2)对于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专职律师的要求
1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2)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3 )办公场所的要求
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真实、有效,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 的要求。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http://dlgl.cnipa.gov.cn/, 以
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1.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副本);
3.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4. 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和律师 执业证扫描件。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以一名具有专利代理 师资格的执业律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提出执业许可申请,在线填写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 理业务申请表,更新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的专利代理师登记表,并同步 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 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 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 即为受理日)起算。不 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 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开办专利 代理业务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 业许可证、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九)“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根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 改革实施方案》( 国知办发运字〔2021〕36 号)的要求,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 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 提出执业许可申请。
1. 申请。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 业许可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 告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告知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 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 以及法律责任等。
3. 承诺。 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4.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 行形式审查。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 面告知理由。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
业务项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变更
( 一)受理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 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 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等事项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一致。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http://dlgl.cnipa.gov.cn/,以 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1. 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
2.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3. 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出资转让协议、退 伙协议等)。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身 份在管理系统申请,填写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 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 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 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 即为受理日)起算。不 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 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审 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变更信息涉及证书信息的,换发变 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 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对变更后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审批标准、对证明材料的要 求与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的审批标准相同。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机构名称) 申请办理专利代 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变更的通知》,变更信息涉及证书信息的,换发 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法定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九)“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根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 改革实施方案》( 国知办发运字〔2021〕36 号)的要求,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 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师身份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 提出执业许可申请。
1. 申请。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2. 告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告知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 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 以及法律责任等。
3. 承诺。 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4.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 行形式审查。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 面告知理由。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
业务项四: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一)受理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 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 执业许可证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 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三十日前或者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 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
未妥善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http://dlgl.cnipa.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1.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 务所)的专利代理事务处理情况说明的电子件。其中应当包含对全部 尚未办结的业务(包括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 及对所有代理的专利申请转委托或解除委托的说明。说明应由全体合 伙人/股东签字。
2.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身 份在管理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检查有无对全部尚 未办结的业务(包括其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的处理情况说明,检查 该机构是否有尚未转委托或者解除委托的专利代理业务。对不符合要 求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 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 即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 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注销的审 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注销通知。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 自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 出不予批准通知。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机构名称)注销办理专利代 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申请人交回《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承诺审批时限:10 个工作日。
(九)“好差评”情况
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评价。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
二十、专利代理师资格认定
( 一)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 学位证书。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
2. 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 年。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
http://agent.cnipa.gov.cn:8000/sipo/index.action,以下简称“报名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拟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并应 当在考试报名阶段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 报名表暨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扫描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回乡证)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回乡证)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台湾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扫描件,同时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3. 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 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持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 位证书报名的,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 件;
4. 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
5. 符合规定格式的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 电子件。具体要求如下:
( 1 )照片尺寸 48×33mm ,人像头部宽度 21—24mm,头部长度 28—33mm;
(2)电子件要求:JPG 格式,文件大小介于 20k 到 120k 之间, 分辨率大于等于 300dpi, 宽:390 像素,高:567 像素。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唯一 使用照片。
6.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在读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 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7. 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还应当填写、 上传免试申请书,证明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情况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 报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预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 三个步骤。考点城市所在的省( 区、市)人民 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 以下简称“考点局”)负责报名的具体事宜。
报名人员应当于当年考试公告指定期限内通过报名系统进行预 报名,逾期不予补报。报名人员应当按照报名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 地填写报名信息,明确选择考试方式,上传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 负责。
预报名成功后,由考点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报名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审核进程,及时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补正。资格审核时 间由当年考试公告指定,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 为审核不合格。
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报名系统的提示,向所选考 点局在线缴纳或者现场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的截止时间由当年 考试公告指定。现场缴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考点局确定。报名人员只 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后才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 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 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和考试方式。
2. 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所有科 目的考试。
3. 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申请和授予
应试人员在三年内通过全部考试合格的,自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其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所 述人员报名资料经核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 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 一制作,由考点局发放。
(五)办理进度查询
报名人员可以通过报名系统查询资格申请的状态和结果。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并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书》。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应试人员在三年内通过全部考试合格的,自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 起,其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后一个月内向通过考试 并经过审核的应试人员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九)便利化举措
应试人员可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众号查询分数。
(十)“好差评”情况
通过报名系统进行评价。
二十一、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 构审批
(一)受理条件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1. 在国外合法成立;
2. 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5 年以上,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 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3.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专利代理 师资格,专利代理执业经历不少于 3 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 戒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 在其本国有 10 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5.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专利代理机构 国籍、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http://dlgl.cnipa.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1. 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 申请书;
2. 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 业执照或合法开业证明;
3. 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给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该
授权书中应当明确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4.符合如下规定的相关情况说明及承诺书;
( 1 )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5 年以上,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 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2)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专利代 理师资格,专利代理执业经历不少于 3 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 惩戒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 )在其本国有 10 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5. 代表机构代表的名单及其简介。
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以中文扫描件为准。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拟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 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在中国境 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 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 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 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 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审批决 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
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证》、赋予代表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说 明理由。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机构名称)在中国境内设立 常驻代表机构的通知》、颁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 驻代表机构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是否 批准的决定。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
二十二、
请求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一)受理条件
1.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
(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
(3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3. 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 2 条 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
( 1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二)获取途径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事项 的公告》(第 427 号)的有关规定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申请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 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 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材料,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 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 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人应当按 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3. 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1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 )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 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4. 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证明 材料。
(四)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搜索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 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事项的公告》(第 427 号),按照办法和公告 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公告附件为相关申请文书,下载上述申请材 料表格,填写后打印纸件申请文件。
2. 递交申请文件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并使用邮政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将请求材料和证明材料寄送至国 家知识产权局,并在邮件备注中注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 关文书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寄出的邮戳日为行政裁决请求日。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 权保护司;邮编:100088; 电话:010—62083331。
3. 立案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对是否立案 作出决定。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 延长5 个工作日。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083331;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 权保护司,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请求符合受理条件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 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延长5 个工作日。
2. 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书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说明不予立案理由。对于 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 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 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二十三、
请求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
(一)受理条件
1.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是指药品上市审评审批 过程中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
2. 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药品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裁决 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请求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的药 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的利害关系 人是指相关专利的被许可人或者登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4)相关专利信息已登记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 且符合《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5 )人民法院此前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立案;
(6)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提起行政裁决请求的, 自国家药品审 评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行政裁决请求;
(7 )一项行政裁决请求应当仅限于确认一个申请上市许可的药 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某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获取途径
1. 接收邮寄;
2. 直接递交。
(三)申请材料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药品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 请求书及下列材料:
1.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 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专利的登记信息、国 家药品审评机构信息平台公示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及其未落入相关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明和声明依据;
3. 请求人是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注册的药 品相关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单独提交并声明。
4. 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1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 )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 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搜索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受理事项的公告》(第 436 号), 按照办法和公告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公告附件为相关申请文书, 下载上述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后打印纸件申请文件。
2. 递交申请文件
( 1 )邮政寄交相关文书和材料可以使用邮政挂号信或邮政特快 专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送,并在邮件备注中注明“药品专利纠纷行 政裁决相关文书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受理窗 口,电 话:010—62084253;邮编:100088。邮寄请求材料的, 以寄出的邮 戳日为行政裁决请求日。
(2)直接递交相关文书和材料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 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 制行政裁决受理窗 口。
3. 立案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对是否立案 作出决定。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全、请求书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 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将通知请求人在5 个工作日内补正。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084253;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药品专 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受理窗 口,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请求符合受理条件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
2. 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全、请求书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 写不符合规定的,将通知请求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 者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行政裁决请求不予受理。
3. 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 知请求人。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服务质量保障
二十四、专利证书在线下载及补发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颁发专利证书。电子申请及 纸件申请均颁发电子专利证书。
(二)获取途径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
(三)办理流程
1. 电子申请获取电子专利证书
( 1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
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电子申请用户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站: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电子申请用户可以查询、下载当前用户权限下的电子专利证书。
查询待下载证书。通知书办理——电子专利证书查询——输入查 询条件——查询。
下载专利电子证书。在查询结果列表中选择案件——个案或批量 下载电子证书。
(2)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是安装在本地终端环境上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电子申请用户可通过
https://cponline.cnipa.gov.cn/的“下载
中心”栏目下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
登录客户端软件——通知书办理——电子专利证书查询——输 入查询条件——查询。
下载专利电子证书。在待下载专利证书查询列表中选择要下载的专利证书——电子证书下载。
2. 纸件申请获取电子专利证书
纸件申请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获取电子专利证书,具体 如下:
接收到专利局发送的《领取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后,可登录专
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 )——选择“电子证书
下载”——输入申请号——输入专利证书提取码——输入验证码—— 下载电子证书——保存至本地电脑。
3.专利证书补发
电子申请及纸件申请均可补发专利证书。电子申请用户可通过专 利业务办理系统重复多次下载电子专利证书;纸件申请可凭专利证书 提取码重复多次下载电子专利证书。申请人如有需要,也可请求专利 局向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专利证书。
(四)办理进度查询
专利证书下载需在授权公告日当 日或之后进行。
(五)办理结果
1.办理成功: 申请人能正常下载并打开带有电子签章的专利证 书。
2.办理不成功:有相关未下载成功的提示。
(六)便利化举措
1. 业务咨询电话:010-62356655;
2. 电子专利证书问题反馈邮箱:
dianziyinzhang@cnipa.gov.cn。
(七)服务质量保障
( 1 )实行首问负责;
(2)实行一次性告知;
二十五、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信息查询
(一)受理条件
社会公众可在线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信息。
(二)获取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专利”栏目(
http://dlgl.cnipa.gov.c n/ )。
(三)办理流程
1. 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专利”栏目(
http://dlgl.cni pa.gov.cn/ );
2. 用户可选择“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专利代理师公示”等查询功 能;
3. 用户输入查询条件。
(四)办理进度查询
社会公众自助检索。
(五)办理结果
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查询结果。
(六)监督评价
监督邮箱:
dailiguanli@cnipa.gov.cn。
(七)办理时限
社会公众自助检索时,系统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查询结果。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上线“全国专利商标代理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社会公众可在手机登录小程序查询相关信息。
(九)服务质量保障
如在查询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咨询电话(010)62087927 进 行咨询。
二十六、专利信息查询
(一)受理条件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网站进行注册查询。
(二)获取途径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服务(https://
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
(三)办理流程
1. 用户在线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 n ),点击注册;
2. 用户注册后输入账号和密码登陆上述系统;在专利审查信息 查询栏目下,点击专利审查信息查询选项;
3. 用户输入查询条件;
4. 在线获取查询结果。
(四)办理进度查询
社会公众通过网站自助查询实时获取服务。
(五)办理结果
根据查询内容在线显示查询结果。
(六)监督评价
电话反馈:(010)62356655;
(七)办理时限
社会公众自助查询时,系统根据查询内容在线显示查询结果。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 (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 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专利业务办理平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服务开通线上办 事引导功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设置了帮助文档专栏,提供线上办理 专利事务的指引。
二十七、专利公布公告查询
(一)受理条件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网站查询中国专利公布公告信息。
(二)获取途径
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
http://epub.cnipa.gov.cn/ )。
(三)办理流程
1. 登录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
http://epub.cnipa.gov.cn/ );
2. 用户可选择“公布公告查询” 、 “事务查询” 、 “专利公报查 询”、 “高级查询” 、 “IPC 分类查询”和“LOC 分类查询”等6 种查 询功能;
3. 用户输入查询条件;
4. 在线获取查询结果。
(四)办理进度查询
社会公众通过网站自助查询实时获取服务。
(五)办理结果
根据查询内容在线显示查询结果。
(六)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错误信息反馈,电子邮箱:
zgzlgbgg@cnipr.com
2. 信函反馈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知识产权出版社 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100088。
(七)办理时限
社会公众自助查询时,系统根据查询内容在线显示查询结果。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086466 、(010)620
86421 、(010)62086415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 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提供在线的使 用说明,帮助用户熟悉查询操作。
(九)服务质量保障
如在查询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咨询电话(010)62086466、 ( 010 )62086421 、 ( 010 )62086415 咨 询 或 通 过 电 子 邮 箱:
zgzlgbgg@cnipr.com反馈错误信息。
二十八、专利基础数据开放
( 一)受理条件
注册为国家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用户后,可以获得并 使用已经开放的专利基础数据。
(二)获取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
http:/ipdps.cni pa.gov.cn/ )。登陆系统后,在“数据资源目录”功能中,可获得并使 用专利基础数据手册及样例数据;在 “下载中心”功能中,获取 FT P 地址,通过 FTP 工具下载的方式,批量下载已经开放的专利基础数 据。
(三)申请程序
通过上述网站以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身份进行注册,按照要求输 入正确的用户账号、手机号码、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 或单位名称、申请用途、地址及邮政编码待信息,阅读并接受《用户 协议》及《知识产权数据使用协议》,点击系统“提交”按钮进行注 册。
注册成功后,无需审核,在系统 “ 下载中心”功能中获取 FTP 地址,通过自行查找并使用常见 FTP 工具下载专利基础数据资源。
系统“下载中心”功能提供了4 个数据下载地址,可自行选择其 中一个地址使用。通过其中任何一个地址访问的专利基础数据资源均 相同,因此当网络拥堵时,可更换其他数据下载地址下载数据资源。
(四)数据获取
用 已注册成功的用户账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数据资源 公共服务系统” 即可获得专利基础数据。
(五)服务技术支持
010-61073400
(六)办理结果
按照网站要求,填写正确的注册信息,系统提示注册成功。登录 系统即可获得专利基础数据。
(七)办理时限
注册成功即可,无需人工审核,无等待时间,注册成功即可登录 并使用数据资源。
(八)服务质量保障
数据下载速度不低于 600KB/S。
二十九、商标注册申请
(一)受理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 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 册。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商标注册申请书》。
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 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 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优 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 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如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 本、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首次使用商标的证明文件等),包括原件和 完整的中文译文。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附送相关文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的“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 bj.cnipa.gov.cn/sbj/sbsq/sqss/ )下载《商标注册申请书》。
2. 提交申请
( 1 )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 ssq/ )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栏目中。
3. 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必要时申请人配合进行补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收到有关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 并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
4. 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 在线支付;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 (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 注册大厅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 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详见网址: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 20191227_611.html。
5. 注册申请实质审查
按期足额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申请文件予以受 理,进行实质审查。
6. 初步审定公告
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7. 发放商标注册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2. 现场查询: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
2. 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或驳回注册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 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 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 平台设置“商标”栏目,中国商标网设有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提供线上 办理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网上申请系统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相关表格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下载网址: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三十、商标快速审查申请
( 一)受理条件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 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二)获取途径
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且提交时应在信 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字样。
(三)申请材料
1.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2. 符合《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 相关材料;
3. 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 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 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www.cnipa.gov.cn ) 下载请求书标准表格。
2. 邮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及其相关证明材 料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推荐意见 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邮政编码:100055。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010)63218500;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邮政编码:100055。
3. 网上查询 : 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 cn/sbj/sbcx/ )查询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进度。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快速审查;
2. 不符合要求: 电话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商标注册申请不予 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七)监督评价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 2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开通线上办事指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 台公告公报栏目及中国商标网政策文件栏目,提供商标注册申请快速 审查办理指导。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2. 实行限时办结: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准予快速审查的, 自 同意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三十一、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 商标)
( 一)受理条件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该注册商标 提出撤销申请,提交撤销申请时应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提 供初步调查证据材料。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并收取规费后,商标局 对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 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护照等)复印件。
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 市场调查报告等。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准备其他申 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 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 ipa.gov.cn/sbj/sbsq/sqss/ )获取申请书。
2. 提交申请
( 1 )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 ssq/ )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提交;
(3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栏目中。
3. 取得受理及缴费通知书
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 缴费通知书,并通知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4. 缴纳规费
( 1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 500 元/类;网上申请 450 元/类。具体 请见收费标准: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 _611.html;
(2)缴费方式: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 用。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 在线支付;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 (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 注册大厅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 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5.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2. 现场查询: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六)办理结果
举证期限届满后,经实质审查,依法作出不予撤销,撤销和结案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平均6 个月时间审结。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 010 )62356655 、( 010 ) 632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可登录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 ov.cn,进入“申请指南”模块,获取办事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 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商标”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相关表格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下载网址: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三十二、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 称注册商标)
( 一)受理条件
注册商标成为核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撤 销申请,提交撤销申请时应提供该商标退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证据材 料。商标局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收取规费后,通知商 标注册人答辩,并对被申请商标是否退化演变成为通用名称进行实质 审查。
(二)获取途径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三)申请材料
《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 由),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 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 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证明被申请商标功能退化成为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 式两份)。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准备 有关证据等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 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 ipa.gov.cn/sbj/sbsq/sqss/ )获取申请书。
2. 提交申请
( 1 )当面提交: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提交;
(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 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栏目中。
3. 取得受理及缴费通知书
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 缴费通知书,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并附送申请人的证据材料。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4. 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自行提 交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 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 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 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 500 元/类;网上申请 450 元/类。具体请见 收费标准: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 html。
5.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2. 现场查询: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六)办理结果
答辩期限届满后,经实质审查,依法作出不予撤销、撤销和结案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 010 )62356655 、( 010 ) 632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可登录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 gov.cn ),进入“申请指南”模块,获取办事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政 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商标”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十)“好差评”情况
三十三、商标异议申请
(一)受理条件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三个月内,社会公众或者在先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提出商标异 议申请。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注册大厅;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3. 接受邮寄。
(三)申请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 内容较多的,可以另附 “异议理由书”;
4. 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 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1. 准备异议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https://sbj.cnipa.gov.c n )商标申请指南异议指南版块按要求准备异议申请书等申请材料。
2. 递交异议申请材料
( 1 )网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 v.cn/sbj/wssq/ )进行线上办理;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3 )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收文科, 邮政编码:100055。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业务,原则上应通 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3. 缴纳商标异议费
商标异议申请形式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 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其中,纸质申请收 费标准(按类别)500 元,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收费标准(按类 别)450 元;
申请人按期缴纳上述费用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期满 未缴纳或者未按要求缴足上述费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不予受理,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4. 收到《商标异议决定书》
我局会根据异议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及证据材料,依法 作出异议审查决定。 申请人将收到我局作出的《商标异议决定书》。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或(010)63218500;
2. 当面咨询:商标局注册大厅;
3. 网络查询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 网上查询服务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商标异议决定书》。
1. 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或部分不予注册。
2. 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 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 平台设置“商标”栏目,中国商标网设有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4. 办理结果法律救济保障。
(十二)相关表格
《商标异议申请书》。
下载网址: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三十四、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一)受理条件
1. 商标核准注册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出申请;
2.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出申请。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 ( 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 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应当提交与正本 材料一致的副本材料,如不一致,应当在证据目录逐一说明。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ipa. gov.cn/sbj/sbsq/sqss/ )下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和正 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等。
2. 递交申请材料
( 1 )网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 /wssq/ )进行线上申请;
(2)当面提交
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大厅评审受理窗口递交;
(3 )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评审业务),邮政编码:100055。
3. 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 7 日内完成缴费,纸质申请 750 元 /类;网上申请 675 元/类。
4.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材料
被申请人收到《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后应 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其副本材料,未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5. 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参与答辩的,申请人收到《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 书》及答辩材料副本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质证意见 及其副本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6. 接收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1 )网上办理的,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接收电子裁定书;
(2)其他方式办理的,接收邮寄的纸质裁定书。
7. 提起诉讼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8.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评审业务,也可委托任何一家在商标 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 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商标局备案的所有商 标代理机构公布在商标网“商标代理>备案代理机构名单”一栏。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或(010)63218500;
2. 网络查询: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3. 当面咨询:商标注册大厅评审窗 口;
4. 网上留言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cnipa.gov.cn )>互动> 留言咨询> 商标评审业务咨询;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局局长信箱” 或“公众留言栏”。
(六)办理结果
1. 不予受理:经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发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视为撤回:经形式审查后有需要补正情形的, 申请人或代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的,视为撤回评审申请,发出《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
3. 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 回,发出《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4. 结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申请予以结案,发出《商 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是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是当事人 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四是其他应当终止评审 的情形;
5. 作出决定:经实质审理后,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 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 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 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 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 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 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 010 )62356655 、( 010 ) 632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政务服务 栏目和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设置评审业务相关引导、疑难解 答、评审知识短视频等;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相关表格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 请书》(正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评审申请材料 目录》《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商标评审案件证据目录》。
下载网址: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三十五、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一)受理条件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2.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 ( 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决定书或撤销注册商标通用名称决定书、决定书送达证据( 电子送达 的除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材料应当提交与正本材料一致的副本材 料,如不一致,应当在证据目录逐一说明。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ipa. gov.cn/sbj/sbsq/sqss/ )下载《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和正 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等。
2. 递交申请材料
( 1 )直接办理
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大厅评审受理窗口递交;
(2)邮寄办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评审业务),邮政编码:100055。
3. 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 7 日内完成缴费,750 元/类。
4.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材料
被申请人收到《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后应 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其副本材料,未在规定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5. 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参与答辩的,申请人收到《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 书》及答辩材料副本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质证意见 及其副本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6. 接收撤销复审决定书
接收邮寄的纸质决定书。
7. 提起诉讼
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撤销复审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8.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评审业务,也可委托任何一家在商标 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 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商标局备案的所有商 标代理机构公布在商标网“商标代理>备案代理机构名单”一栏。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或(010)63218500;
2. 当面咨询:商标注册大厅评审窗 口;
3.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4. 网上留言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cnipa.gov.cn )>互动> 留言咨询> 商标评审业务咨询;
(2)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局局长信箱” 或“公众留言栏”。
(六)办理结果
1. 不予受理:经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发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视为撤回:经形式审查后有需要补正情形的, 申请人或代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的,视为撤回评审申请,发出《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
3. 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 回,发出《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4. 结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申请予以结案,发出《商 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是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是当事人 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四是其他应当终止评审 的情形;
5. 作出决定:经实质审理后,发出《撤销复审决定书》。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商标局撤 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 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政务服务 栏目和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设置评审业务相关引导、疑难解 答、评审知识短视频等;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相关表格
三十六、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一)受理条件
被异议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不予注册决定的,可以在法 定期限内申请复审。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2.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 ( 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不予注册或部分不予注册决定 书、决定书送达证据( 电子送达的除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 应份数的副本材料,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须一致,如不一致,应当在 证据目录逐一说明。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ipa. gov.cn/sbj/sbsq/sqss/ )下载《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和正 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等。
2. 递交申请材料
( 1 )当面提交
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大厅评审受理窗口递交;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评审业务),邮政编码:100055。
3. 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 7 日内完成缴费,750 元/类。
4. 原异议人提交意见书
原异议人收到《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及申请材料 副本后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书及其副本材料,未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5. 接收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接收邮寄的纸质决定书。
6. 提起诉讼
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7.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评审业务,也可委托任何一家在商标 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 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商标局备案的所有商 标代理机构公布在商标网“商标代理>备案代理机构名单”一栏。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当面咨询:商标注册大厅评审窗 口;
2.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3.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010)63218500;
4. 网上留言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cnipa.gov.cn )>互动> 留言咨询> 商标评审业务咨询;
(2)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局局长信箱” 或“公众留言栏”。
(六)办理结果
1. 不予受理:经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发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视为撤回:经形式审查后有需要补正情形的, 申请人或代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的,视为撤回评审申请,发出《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
3. 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 回,发出《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4. 结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申请予以结案,发出《商 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是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是当事人 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四是其他应当终止评审 的情形;
5. 作出决定:经实质审理后,发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 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 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政务服务 栏目和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设置评审业务相关引导、疑难解 答、评审知识短视频等;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工作。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相关表格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 请书》(正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评审申请材料 目录》《商标评审案件证据目录》《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意见
(一)受理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标驳回决定的,可 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驳回通知书送达证据( 电子送达 的除外)、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驳回复审申请,需要提交商 标驳回通知书和 WIPO 通知函,并附中文翻译、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 理的,需要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以下两种情况需要提交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 营 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 1 )复审申请人名义与注册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的;(2)马德里 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驳回复审申请。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ipa. gov.cn/sbj/sbsq/sqss/ )下载《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和正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等。
2. 递交申请材料
( 1 )现场办理
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大厅评审受理窗口递交;
(2)邮寄办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评审业务),邮政编码:100055;
(3 )网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 /wssq/ )进行线上申请。
3. 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 7 日内完成缴费,纸质申请 750 元 /类;网上申请 675 元/类。
4. 接收驳回复审决定书
( 1 )网上办理的,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接收电子决定书;
( 2 )其他方式办理的,接收邮寄的纸质决定书。
5. 提起诉讼
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驳回复审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6.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评审业务,也可委托任何一家在商标 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 机构办理。在商标局备案的所有商标代理机构公布在商标网“商标代 理>备案代理机构名单”一栏。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当面咨询:商标注册大厅评审窗 口;
2.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3.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010)63218500;
4. 网上留言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cnipa.gov.cn )>互动> 留言咨询> 商标评审业务咨询;
(2)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局局长信箱” 或“公众留言栏”。
(六)办理结果
1. 不予受理:经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发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视为撤回:经形式审查后有需要补正情形的, 申请人或代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的,视为撤回评审申请,发出《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
3. 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 回,发出《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4. 结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申请予以结案,发出《商 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是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是当事人 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四是其他应当终止评审 的情形;
5. 作出决定:经实质审理后,发出《驳回复审决定书》。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驳回申请、 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
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 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政务服务 栏目和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设置评审业务相关引导、疑难解 答、评审知识短视频等;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相关表格
三十八、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
(一)受理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做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决定的,可以在法定 期限内申请复审。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2.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 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裁定书送达证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评审代理委托 书。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ipa. gov.cn/sbj/sbsq/sqss/ )下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首页 和正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等。
2. 递交申请材料
( 1 )当面提交
申请人通过商标注册大厅评审受理窗口递交;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评审业务),邮政编码:100055。
3. 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 7 日内完成缴费,750 元/类。
4. 接收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接收邮寄的纸质决定书。
5. 提起诉讼
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6.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评审业务,也可委托任何一家在商标 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 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商标局备案的所有商 标代理机构公布在商标网“商标代理>备案代理机构名单”一栏。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010)63218500;
2. 当面咨询:商标注册大厅评审窗 口;
3.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4. 网上留言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cnipa.gov.cn )>互动> 留言咨询> 商标评审业务咨询;
(2)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局局长信箱” 或“公众留言栏”。
(六)办理结果
1. 不予受理:经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发出《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视为撤回:经形式审查后有需要补正情形的, 申请人或代理 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的,视为撤回评审申请,发出《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
3. 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
回,发出《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4. 结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申请予以结案,发出《商 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一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是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是当事人 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四是其他应当终止评审 的情形;
5. 作出决定:经实质审理后,发出《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 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 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 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政务服务 栏目和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设置评审业务相关引导、疑难解 答、评审知识短视频等;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相关表格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首页)、《注册商标无效宣 告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评审 申请材料目录》《商标评审案件证据目录》。
下载网址: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三十九、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一)受理条件
1. 申请主体为商标注册人。商标受让人或接受注册商标移转的 当事人也可提出续展申请;
2. 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 申请日在法定期限内。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 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 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 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 ipa.gov.cn/sbj/sbsq/sqss/ )获取申请书。
2. 提交申请
( 1 )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 ssq/ )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栏目中。
3. 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 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 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 500 元/类;网上申请 450 元/类;有效期满 后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延迟费,纸质申 请为 250 元/类,网上申请 225 元/类。具体见:
https://sbj.cnipa.gov. 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2. 现场查询: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六)办理结果
1. 不予续展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核准续展的,送达《续展证明》,刊登公告。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 1 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 010 )62356655 、( 010 ) 632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可登录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 gov.cn ),进入“申请指南”模块,获取办事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政 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商标”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四十、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注册 人;
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该商标驳回期限届满 之日起,商标注册人可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 标局请求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若该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 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 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准备其 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 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 ipa.gov.cn/sbj/sbsq/sqss/ )获取《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
2. 提交申请
( 1 )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 ssq/ )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开展相关 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 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
https:// 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一栏中。
3. 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 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 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 50 元/类;电子申请 45 元/类。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查询;
2. 现场查询: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2. 不符合要求:作出不予核准结论,告知理由。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 1 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可登录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 gov.cn ),进入“申请指南”模块,获取办事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政 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商标”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6. 采用电子证照。
(十)“好差评”情况
四十一、商标变更申请
(一)受理条件
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 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或《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 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 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的身份证/ 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变更注册人名称 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 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 ipa.gov.cn/sbj/sbsq/sqss/ )获取申请书。
2. 提交申请
( 1 )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 ssq/ )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栏目中。
3. 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 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 费用。
收费标准:申请按类别收费,每个类别收费 150 元,电子申请免 费。具体请见: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 _611.html。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查询;
2. 现场查询: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六)办理结果
1. 不予核准或视为放弃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或《视为 放弃通知书》;
2. 核准变更的,发送《变更证明》,刊登公告( 注:变更联系 地址不予公告)。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 1 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可登录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 gov.cn ),进入“申请指南”模块,获取办事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政 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商标”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6. 采用电子证照。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四十二、商标更正申请
(一)受理条件
商标更正的申请人应为商标申请/注册人。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 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 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 等)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具体说明需要更正的内 容。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 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 ipa.gov.cn/sbj/sbsq/sqss/ )获取申请书。
2. 提交申请
( 1 )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 ssq/ )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栏目中。
3. 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 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 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 150 元;电子申请 0 元;具体可见:
https:// 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2. 现场查询: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六)办理结果
1. 不予核准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
2. 核准更正的,发送《核准通知书》, 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 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 1 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可登录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 gov.cn ),进入“申请指南”模块,获取办事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政 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商标”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6. 采用电子证照。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四十三、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一)受理条件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 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 证。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 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 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 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 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 ipa.gov.cn/sbj/sbsq/sqss/ )获取申请书。
2. 提交申请
( 1 )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 ssq/ )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栏目中。
3. 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 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 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 500 元/类;电子申请 450 元/类。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2. 现场查询: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六)办理结果
1.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刊登《商标注册证遗失声明公告》 并予以补发,注册人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 式提交补发注册证申请的,商标局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 册证。
2. 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 1 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可登录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 gov.cn ),进入“申请指南”模块,获取办事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政 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商标”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6. 采用电子证照。
四十四、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一)受理条件
1. 许可备案材料由商标注册人提交;
2. 许可商标为注册商标;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 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 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 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 ipa.gov.cn/sbj/sbsq/sqss/ )获取申请书。
2. 提交申请
( 1 )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 ssq/ )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平均 1 个月时间完成 备案。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可登录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 gov.cn ),进入“申请指南”模块,获取办事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政 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商标”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6. 采用电子证照。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一)受理条件
1. 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转让;
2. 移转当事人凭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提交移转申请。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转 受让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 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受让人为内地(大陆) 自然人的,还需 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 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 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 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移 转申请。办理时,无需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代 理委托书,但接受商标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 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 申请书式栏目(
https://sbj.cn ipa.gov.cn/sbj/sbsq/sqss/ )获取申请书。
2. 提交申请
( 1 )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w ssq/ )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栏目中。
3. 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 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 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 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 费用。
收费标准: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 5 00 元人民币,电子申请为 450 元。具体请见收费标准:
https://sbj.cni 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 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 行查询;
2. 现场查询: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六)办理结果
1. 不予受理的,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2. 不予核准或视为放弃的,发送《不予核准通知书》或《视为 放弃通知书》;
3. 核准转让的,发送转让证明,刊登公告。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 2 个月时间完成 首次审查。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010)632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 通 线 上 办 事 引 导 功 能 : 可 登 录 中 国 商 标 网
https://sbj.cnipa.gov.cn,进入“申请指南”模块,获取办事引导;国家知
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商标”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 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6. 采用电子证照。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相关表格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下载网址: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四十六、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 一)受理条件
1. 质押商标为注册商标;
2. 注册商标质押登记事宜由质权人、 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 方可以委托同一人或同一代理机构代理;
3. 质押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均不收取规费。
(二)获取途径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部分商标 业务受理窗 口、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
(三)申请材料
1. 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出质人、 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主合同和注册商 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 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 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 以及质权合同担 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有关登记 事项变更的协议或证据材料、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 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3. 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 托书。
4. 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出 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承诺书、委托商标代理机 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1. 质押双方确定质押、贷款意向。
2. 双方签订合同(包括主合同和质押合同)主合同一般为借款 合同、担保合同或授信合同。主合同、质押合同应为原件,可以是独 立的两份合同,也可以在一份合同中体现两方面内容。
3. 签署承诺书
4. 提交申请
( 1 )申请人自行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 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 领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或变更、延期、注销等证明。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当面咨询;
2. 商标业务受理窗 口。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核准注册商标质押登记申请,刊登公告,送达《商 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2. 不符合要求:通知质权双方补正,补正时间 30 天。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 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 平台设置“商标”栏目,中国商标网设有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提供线上 办理引导;
3. 完善咨询、查询服务。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 窗口咨询或查询服务;
4. 提供快速登记绿色通道服务,对有需求的企业凭申请,开通 一天办结的绿色通道;
5. 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一次 性告知原则,对确有需求的当事人,要提供专项、高效、便捷的服务 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已实行承诺办理。
(十二)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三)相关表格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 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及承诺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 书》及承诺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及承诺书、《商 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下载网址: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四十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 一)受理条件
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 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 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 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获取途径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1.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
2.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3. 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 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
4. 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附送公司经营范围证明 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四)办理流程
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首页,点击右侧“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在线填写并上传附件。具体方 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子栏目。 网 址:
https://wssq.sbj.cnipa.gov.cn:9080/tmsve/agentApp_getGsjBasqHead. xhtml。
(五)办理进度查询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2. 不符合要求:通过报送的电子邮箱通知商标代理机构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对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 010 )62356655 、( 010 ) 632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 平台设置“商标”栏目,中国商标网设有商标代理栏目,提供线上办理 引导。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四十八、商标证书在线下载
( 一)受理条件
商标申请人通过提交商标业务申请所产生的商标注册证,我局将 以在线形式通过中国商标网提供下载。
(二)获取途径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办理流程
1. 网上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业务申请,并与我局签订《商标 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注册证电子送达相关约 定,我局将对申请所产生的商标注册证采取电子方式送达。
我局在商标注册证送达同时将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商标网 上服务系统用户信息中填写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提示用户。 用户应确保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可以正常接收信息。发生变 更的,用户应自行修改用户信息。我局将在用户填写或修改电子邮箱 地址、手机号码时进行校验。
2. 纸件申请
通过纸件提交商标业务申请的,我局通过邮局向注册人寄送《领 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可按通知书信息登录中国商标网商标 注册证明公示系统,点击领取电子商标注册证栏,按照提示输入注册 号及提取码领取商标注册证。
(四)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010)63218500;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3.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信息化运行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55。
(五)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登录并获得商标注册证
2. 不符合要求:不发送电子商标注册证
(六)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商标网上查询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sbcx/,“错误信息反 馈”栏目;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七)办理时限
对于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将自动向注册人推送商标 注册证。 网上申请用户应及时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收商标注册 证。在“电子送达-我的发文”和“发文文书批量下载”功能中,商标注册 证每天可下载 5 次。如提示“下载失败” ,请等待 10 秒或在非网上申 请高峰时段再次尝试下载。
对于商标纸件申请,向注册人寄送《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注册人可按通知及时登录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查收下载商标注册 证。
(八)便利化举措
1. 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18500 获 取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采用电子商标注册证。
(九)服务质量保障
商标注册后,及时向注册人推送商标注册证,供在线下载;社会 公众还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错误信息反馈”反 映商标注册证在线下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十九、商标注册证明出具
(一)受理条件
商标注册人申请办理商标注册证明的,由商标注册人提交相关文 件办理,符合条件的,商标局出具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 册证明专用章”的证明文件。
若该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获取途径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商标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信息。
1.商标注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登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上文件需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签 名。
2.商标注册人如有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 章。
3.提供商标注册号清单。
4.邮寄办理的, 申请人需提供接收文件的通讯地址。
(四)办理流程
1. 当面办理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提交。 2.邮寄办理
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北京市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请在信封上标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业务”。 3.委托他人或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或者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 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栏目中。 此项业务不收取规费。
(五)办理进度查询
当面办理的,在办理地点查询。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2. 不符合要求:作出不予办理结论,告知理由。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申请人当面办理的,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立等可取。邮寄办理 的,商标局将证明文件通过邮局寄至申请人提交的接收文件的通讯地 址。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可登录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 gov.cn ),进入“申请指南”模块,获取办事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政 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商标”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当面或者邮寄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五十、商标档案查阅复制
(一)受理条件
向商标注册人、公检法等部门,以及符合查询条件的诉讼相对人 提供商标档案查阅复制。
(二)获取途径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三)申请材料
1.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等查询商标档案 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单位出具的公函或介绍信,公函或介绍信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 内容;经办人的工作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标局认为需 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2. 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的商标 档案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当事 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 为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律师事务所 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需查询涉案商标 档案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诉讼代理委托书或档案查询委托书,委托书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 询内容;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或案件起诉状原件及复印件、案件受 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上述 材料需能证明所代理的案件与所查询的商标确有利害关系、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商标档案的,经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注册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 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人为自然人的,需提 交注册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人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需说明查询事由和查询内容, 并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上的商标申请指南—办理商标档案栏 目查询,准备商标档案查询材料。
2. 递交商标档案查询材料
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商标注册大厅商标档案查询窗口面 交。
(五)办理进度查询
当面咨询:商标注册大厅商标档案查询窗 口。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 出具商标档案;
2. 不符合要求: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评价
1. 现场投诉
服务结束后申请人可通过“好差评”评价器,勾选“不满意” 、 “非
常不满意”选项进行投诉;
2. 留言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值班主任台“意见簿”留言投诉。
(八)办理时限
调取档案后出具。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五十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信息查询
(一)受理条件
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在线查询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信息。
(二)获取途径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办理流程
1. 访问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点击“商标代理”;
2. 用户可点击代理机构名单;
3. 在搜索框内输入代理机构名称进行查询或在搜索框下方的代 理机构列表内查找。
(四)办理进度查询
社会公众自助检索。
(五)办理结果
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查询结果。
(六)监督评价
信函反馈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七)办理时限
社会公众自助检索时,系统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查询结果。
(八)服务质量保障
在查询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咨询电话(010)62356655、(010) 63218500 咨询。
五十二、商标信息查询
(一)受理条件
社会公众可在线查询商标信息。
(二)获取途径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办理流程
1. 访问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点击“商标查询”;
2. 用户登录后可选择“商标近似查询” 、“商标综合查询” 、“商标 状态查询” 、“商标公告查询” 、“商品/服务项目”5 种查询功能;
3. 用户输入查询条件;
4. 在线获取查询结果。
(四)办理进度查询
社会公众通过网站自助检索实时获取服务。
(五)办理结果
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查询结果。
(六)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商标网上查询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sbcx/,“错误信息反 馈”栏目;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七)办理时限
社会公众自助检索时,系统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查询结果。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查询系统中, 提供帮助手册。
(九)服务质量保障
如在查询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咨询电话(010)62356655 或
(010)63218500 或在线提交“错误信息反馈”。
五十三、商标公告查询
(一)受理条件
社会公众可自行查询商标电子公告。
(二)获取途径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办理流程
1. 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商标公告查询浏览首页
进入公告查询浏览首页,有三种查看和查询商标公告的方式。
3. 商标公告查询页面
进入公告查询页面,可以输入不同的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查 看商标公告信息,点击“查看”,进入商标公告详细信息页面,查看商 标公告的详细信息。
4. 公告详细信息页面
进入公告信息展示页面,点击“期号”列中的公告期号,查看该期 公告目录。点击“查看”,查看公告的详细信息,可对公告进行放大和 缩小等操作,点击“下载”,选择下载保存路径,可对公告进行下载, 下载后可自行打印。
(四)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010)63218500;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3.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文档事务处,邮政编码:100055。
(五)办理结果
1. 支持单查:公告期号、注册号、商标名称、申请人、共有人;
2. 不支持单查:公告类型、类号、 申请日期、商标形式、商标 类型。
(六)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商标网上查询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sbcx/,“错误信息反 馈”栏目;
2.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七)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在中国商标网实时完成商标公告的查询。
(八)便利化举措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开设综合服务窗 口,统一 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九)服务质量保障
当对商标公告进行系统维护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电话;社会 公众还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错误信息反馈”反 映商标公告查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十四、商标基础数据开放
(一)受理条件
用户注册为商标数据开放系统用户后,可在中国商标网获得并使 用 已经开放的商标数据。
(二)获取途径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三)申请材料
商标数字证书。
(四)办理流程
1. 通过商标数据开放系统办理用户注册,注册信息应真实、准 确、完整。
2. 注册用户登录系统可下载相关商标数据。
3. 商标数据使用应符合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010)63218500;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3.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信息化运行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55;
4. 在线查询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通知公告”栏目《关于领取 “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登录并获得商标数据;
2. 不符合要求:告知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商标网上查询系统
https://sbj.cnipa.gov.cn/sbj/sbcx/,“错误信息反 馈”栏目;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发放商 标数字证书,允许商标数据开放系统用户下载获取商标数据。
(九)便利化举措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
(十)服务质量保障
系统用户通过“政府网站找错”留言,我局在 3 个工作日内使用全 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给予答复并办结。
五十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一)受理条件
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 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受理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
https://www.c 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包括:
( 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 申请 人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 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 明;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3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4)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5 )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
(6)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
(7)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 4.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5.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四)办理流程
1. 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 目下载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材料至国家知识 产权局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提出初 审意见,对于同意申报的申请请求,将相关文件、资料、初审意见报 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 1 )网上报送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 台(
https://dlbzsl.hizhuanli.cn:9000/ )进行线上报送;
(2)当面报送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12 号窗 口)面交;
(3 )邮寄报送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 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产品受理阶段,纸件与电子件需同时报送。
(五)办理进度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 查,印发相关通知书和公告。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 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通知书;
2. 不符合要求:发出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 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线上平台提供《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电子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 申 请端.2.0》《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电子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 省局.2.0》。
(九)服务质量保障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相关表格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下载网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95/index.html
五十六、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 织。
(二)获取途径
1.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 口;
2. 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
https://www.c 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
(三)《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 人公章),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授 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有关该地理标志产 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地理标志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 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 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栏目(
https://sbj.cnipa.gov.cn/ sbj/sbsq/sqss/ )下载《商标注册申请书》。
2. 提交申请
( 1 )网上提交
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 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
https://sbj.cnipa.gov.c n/sbj/wssq;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 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 )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 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商标代理”栏目中。
3.
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必要时配合进行补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收到有关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 并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 识产权局商标局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
4.
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 在线支付;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 (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 注册大厅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 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详见网址: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 20191227_611.html。
(五)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
https://sbj.cnipa.gov.cn )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对申请文件予以受理,进行实质审查;
2. 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七)监督评价
1. 网上投诉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八)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 当 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 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九)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3219619 、(010)632 19624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设有综合业务服务窗 口,统一提供咨 询、引导等服务;
3. 设置帮办代办窗 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 代办服务。可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办理商标业务, 该窗 口由专人引导、专人服务,全程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办理好商标业务;
4.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 务平台上,设置商标专栏,提供线上办理引导;可登录中国商标网
h ttps://sbj.cnipa.gov.cn ,进入“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模块,获取 办事引导;
5.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十)“好差评”情况
网上申请系统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已开展“好差评”。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
1. 电话咨询和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材 料;
2. 实行限时办结;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二)相关表格
《商标注册申请书》。
相 关 表 格 可 通 过 中 国 商 标 网 商 标 申 请 > 申 请 书 式 栏 目 (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获取。
五十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一)受理条件
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申请。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地理标志专用 标志下载”(
http://www.c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 自特定地域范围的核验报告、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 意见、申报产品地理标志标准(首次申报)、申报产品近 2 年 CMA/ CNAS 认证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变更证明(如企业 变更)。
(四)办理流程
1. 报送申请材料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 目下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https://www.cnipa.go v.cn/col/col1395/index.html ),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级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
2.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 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如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 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 1 )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12 号窗 口);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 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五)办理进度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的申请 进行专用标志使用审查。对于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省 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 书,针对用标审查相关意见可电话咨询:010-86431829。
(六)办理结果
1. 用标审查合格的产品,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核准公告;
2. 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审查企业存在经营风 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地理标志专用标 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 理处(地理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八)服务质量保障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九)相关表格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下载网址: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95/index.html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茶马南街 1 号中国商标大楼商标局,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邮政编码:100055。
(七)办理时限
社会公众自助检索时,系统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查询结果。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010)632 18500 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查询系统中, 提供帮助手册。
(九)服务质量保障
如在查询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咨询电话(010)62356655 或
(010)63218500 或在线提交“错误信息反馈”。
(六)便利化举措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六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公告查询
(六)便利化举措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六十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一)受理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
2.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
3.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 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 窗 口(专利代办处);
2. 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栏目(
http://vls i.cnipa.gov.cn/home.action );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 必须提交的文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表 1 份、图样 1 份、图样的目 录 1 份;
2. 可能需要提交的文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 应当提交 4 件样品、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登记代理委托书;
3. 申请人还可以自由选择以下文件是否提交
包含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电子件的光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的简要说明。
(四)办理流程
1. 准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cnipa.gov.cn )政务服 务栏目“表格下载”部分“与集成电路相关”栏目,下载《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表格。
准备其他材料:
( 1 )纸件申请
1 )图样:包括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总图和分层图,打印在 A4 纸上,当图纸有多张时,应顺序编号;
2)图样的目录:应写明每页图纸的图层名称;
3 )样品:所提交的4 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专用器具中,器 具表面应当贴上标签,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
4)简要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 )光盘:光盘内存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的电子文件。光 盘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
(2)网上申请
1 )图样、图样的目录、委托书及简要说明;
需将相应文件制作为符合规定格式的图形文档,然后,再将属于 同一文件类别(如:图样为一类别,目录为另一类别)的多个符合规 定格式的文件图形文档压缩为一个 Zip 格式的压缩包进行上传。此 Z ip 压缩包内不得有文件夹。一种文件类别制作一个压缩包。
2)样品:与纸件申请相同,仍然需要以邮寄的形式寄交到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3 )光盘: 电子申请不需要提交光盘。
2. 申请材料的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受理条件 的,审查员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3. 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于已经受理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未 发现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缴费通知书;存在形式缺陷的,审查员 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上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 交补正材料,如果经补正已克服全部缺陷,则审查员发出缴费通知书; 对于案件同一缺陷多次补正仍不合格的,审查员发出驳回通知书;如 果申请人未在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员发出视为撤回通 知书。
4.布图设计的登记
对于审查合格后已经发出缴费通知书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 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2 个月内缴纳 1000 元布图设计登记费。 国 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上述费用后,审查员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 书;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未缴纳或缴足相应的费用,审查员发出视为 撤回通知书。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六)办理结果
1. 受理环节
( 1 )符合受理要求: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受理通知 书;
(2)不符合受理要求: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受理 通知书。
2. 审查环节
( 1 )不存在形式缺陷: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通知书
(2)存在形式缺陷: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补正通知书
(3 )同一缺陷多次补正不合格: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驳回通 知书
(4)未在补正规定期限内答复: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视为撤 回通知书
3.登记环节
( 1 )缴费合格: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书
(2)缴费不合格: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视为撤回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六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请求
( 一)受理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 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复 审请求。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请求书》。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请求书》
请求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www.cnipa.gov.cn ) 下载复审请求书标准表格。
2. 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请求书》
( 1 )当面提交
请求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复审无效( 收文) 窗口面交;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00088。
3. 缴纳复审请求费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复审 费:1000 元;
缴纳方式:
( 1 )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100088 ) 客户商户号:110000860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账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 专利收费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 )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 cnipa.gov.cn )缴费。
4. 答复复审通知书
针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 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 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 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 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 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 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 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进行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请 求意见陈述书。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复审请求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 予受理通知书。
2. 复审请求受理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作出复审决定书;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期满未书面答复的,或者撤回复审请求 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在收到复审请求书和复审费之日起 1 个月内,复审 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 规定的,向复审请求人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复审请求受理后,需经过合议审查程序,具体审理时限视案件数 量和审查人力资源情况、复审请求人答复情况等而定。
(九)便利化举措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办 理的相关信息。
六十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
( 一)受理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撤销意见提出人向复审和无效审理 部提出撤销意见,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撤销程序。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意见书》、撤销意见提出人在撤 销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程序授 权委托书》原件、撤销意见提出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四)办理流程
1. 填写撤销意见材料
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www.cnipa. gov.cn )下载意见书标准表格;
撤销意见提出人在撤销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撤销程序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撤销意见 提出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www.cnipa.gov.cn )下载 撤销程序授权委托书标准表格;
准备撤销意见提出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一份)。
2. 提交撤销意见材料
( 1 )当面提交
撤销意见提出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复审无 效( 收文)窗口面交;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3. 参加口头审理及答复审查通知书
撤销意见提出人应当具体说明撤销意见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 所依据的证据;专有权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陈述意见, 必要时提交证据。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对撤销程序进行口头 审理,或者选择发出撤销程序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直 接作出撤销程序审查决定。
撤销意见提出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撤 销意见视为撤回,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终止撤销程序;专有权人不 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撤销程序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 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 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1. 撤销意见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进入撤销程序 通知书;撤销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补正通知书、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撤销程序不予启动通知书。
2. 撤销程序启动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作出撤销程序审 查决定书,审查决定结论分为下列两种:
( 1 )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维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意见提出人针对口头 审理通知书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或者撤回撤销意 见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发出结案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撤销意见后,经审查符合启动条件的,向当 事人发出进入撤销程序通知书。
撤销程序启动后,需经过合议审查程序,具体审理时限视案件数 量和审查人力资源情况、双方当事人答复情况等而定。
(九)便利化举措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办 理的相关信息。
(十)服务质量保障
实行一次性告知。
(十一)相关表格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意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 销程序意见陈述书》。(无链接)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 格下载页面: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六十四、请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行政裁 决
(一)受理条件
请求处理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请求人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 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侵权行为;
5. 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 他纠纷解决方式。
(二)获取途径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以下 文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委托他人作为代理 人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章的《代理委托书》,布图设计专有权证 明材料(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布图设计图样的纸件或电子 件、布图设计登记簿副本等),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四)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搜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按照指南要求准备 相关申请材料。指南附件为相关申请文书,下载上述申请材料表格, 填写后打印纸件申请文件。
2. 递交申请文件
相关文书和材料可以选择使用邮政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寄送,并在邮件备注中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寄出的邮戳日为行政裁决请 求 日。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保护司;邮编:100088; 电话:010—81938831。
3. 立案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对是否立案 作出决定。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81938831;
2. 信函咨询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 权保护司,邮政编码:100088。
(六)办理结果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接收当事人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向请求人发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立案通知书》;经 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接收当事人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向 请求人发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八)服务质量保障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六十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查询
(一)受理条件
社会公众可通过局网站和局主管媒体查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终 止公告、专有权公告、专有权事务公告信息。
(二)获取途径
1. 中国知识产权报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栏目(
http s://www.cnipa.gov.cn/col/col164/index.html )。
(三)办理流程
社会公众可通过查阅中国知识产权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告 版面进行查询;
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栏目(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64/index.html ), 进入查询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告”界面进行线上查询;
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首页政府信息 公开模块“集成电路公告”栏目(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64/in dex.html ),进行线上查询。
(四)办理进度查询
社会公众通过中国知识产权报、局网站自助检索实时获取服务。
(五)办理结果
社会公众自助查询,通过中国知识产权报、局网站直接呈现查询 结果。
(六)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邮政编码:100088。
(七)服务质量保障
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十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档案查阅
(一)受理条件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社会公众可以请求现场查阅该布图设计的 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
(二)获取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三)申请材料
公众以书面方式请求查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的纸件。
(四)办理流程
1. 提出请求
提出查阅请求的应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委托代理 人。
2. 处理程序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即可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 者图样的纸件。公众查阅时,仅允许在指定的地点查阅纸件文档,文 档不得复制、拍照或带出房间。申请人请求保密的图纸、布图设计的 电子件及集成电路样品不允许查阅;
公众请求查阅布图设计的,应提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并约定日 期;
请求查阅人在查阅前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或者委托书等证明 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将请求查阅人的信息登记记录,并将证明文 件复印件随案卷保存。
(五)办理进度查询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告知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档案查阅;
2. 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请人无法查阅的原因。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网上投诉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中 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
3.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 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获取便利业务 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栏目,提供线上办理引导。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六十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告查询
(一)受理条件
社会公众可通过局网站和局主管媒体查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终 止公告、专有权公告、专有权事务公告信息。
(二)获取途径
1. 中国知识产权报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栏目(
http s://www.cnipa.gov.cn/col/col164/index.html )。
(三)办理流程
社会公众可通过查阅中国知识产权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告 版面进行查询;
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栏目(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64/index.html ), 进入查询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告”界面进行线上查询;
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首页政府信息 公开模块“集成电路公告”栏目(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64/in dex.html ),进行线上查询。
(四)办理进度查询
社会公众通过中国知识产权报、局网站自助检索实时获取服务。
(五)办理结果
社会公众自助查询,通过中国知识产权报、局网站直接呈现查询 结果。
(六)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356655
2. 信函投诉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邮政编码:100088。
(七)服务质量保障
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十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础数据开放
(一)受理条件
注册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用户后,可以获得并使用 已经开放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础数据。
(二)获取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
http://ipdps.c
nipa.gov.cn/ )。登陆系统后,在“数据资源目录”功能中,可获得并 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手册及样例数据;在“下载中心”功能中, 获取 FTP 地址,通过 FTP 工具下载的方式,批量下载已经开放的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
(三)申请程序
通过上述网站以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身份进行注册,按照要求输 入正确的用户账号、手机号码、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 或单位名称、申请用途、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信息,阅读并接受《用户 协议》及《知识产权数据使用协议》,点击系统“提交”按钮进行注 册。
注册成功后,无需审核,在系统 “ 下载中心”功能中获取 FTP 地址,通过自行查找使用常见 FTP 工具下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 资源。
系统“下载中心”功能提供了4 个数据下载地址,可自行选择其 中一个地址使用。通过其中任何一个地址访问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 据资源均相同,因此当网络拥堵时,可更换其他数据下载地址下载数 据资源。
(四)数据获取
用 已注册成功的用户账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数据资源
公共服务系统” 即可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础数据。
(五)服务技术支持
010-61073400
(六)办理结果
按照网站要求,填写正确的注册信息,系统提示注册成功。登录 系统即可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
(七)办理时限
注册成功即可,无需人工审核,无等待时间,注册成功即可登录 并使用数据资源。
(八)服务质量保障
数据下载速度不低于 600KB/S。
六十九、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事务咨询
(一)受理条件
1. 对已公开案卷信息公众均可咨询;
2. 对未公开案卷信息的查阅咨询,该案申请人、专利和商标代 理人可查阅咨询。
(二)获取途径
1. 一号对外咨询服务热线(010)62356655( 1 号键,专利业务 咨询;2 号键商标业务咨询);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
3. 局政府网站相关栏目。
(三)办理流程
1. 拨打对外咨询服务热线 010-62356655(选择 1 号键,专利业 务咨询;选择 2 号键,商标业务咨询);
2. 根据语音提示,选择要咨询的业务类型;
3. 一般问题即时答复,疑难问题记录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4. 相关部门进行回复;
5. 给予公众答复。
(四)办理进度查询
及时办结,需要后续处理的内容,可电话查询、网站咨询台留言 查询。
(五)办理结果
咨询问题即时答复,疑难问题进行记录,延时反馈公众。
(六)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专利事务):(010)62356655-9;
2. 网上投诉(商标事务)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栏: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3. 电话评价:通话结尾按键评价。
(七)办理时限
咨询问题即时答复。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1 号键,专 利业务咨询;2 号键,商标业务咨询)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开通网上留言咨询栏目,专利申请 流程咨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咨询、专利复审咨询;商标注册业务咨 询;商标评审业务咨询;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渠道咨询:专利业务工作日 8:0
0 至 17:00 受理咨询;商标业务工作日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3:
00 至 17:00 受理咨询;
5. 专利事务通过开通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语音自助提示方便公众咨询;商标事务根据办 理商标事项变化及时丰富语音答复内容。
(九)“好差评”情况
商标业务咨询已将满意度评价功能由三个等级调整为五个等级。 推行咨询服务一件一评,完善评价反馈机制,确保“差评”件件有整改、 有反馈。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即时办结;
4.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5. 接通电话或收到留言即表示已受理;
6. 根据咨询需求量,进行实时动态调配咨询人员,保障线路畅 通,咨询服务实时录音、进行服务质量检查。
七十、知识产权审查流程咨询
(一)受理条件
1. 对已公开案卷信息公众均可咨询;
2. 对未公开案卷信息的查阅咨询,该案申请人、专利和商标代 理人可查阅咨询。
(二)获取途径
1. 对外咨询服务热线 010-62356655( 1 号键,专利业务咨询;2 号键,商标业务咨询)。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 口。
3. 局政府网站相关栏目。
(三)办理流程
1. 拨打对外咨询服务热线 010-62356655(选择 1 号键,专利业 务咨询;选择 2 号键,商标业务咨询);
2. 根据语音提示,选择要咨询的业务类型;
3. 一般问题即时答复,疑难问题记录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4. 相关部门进行回复;
5. 给予公众答复。
(四)办理进度查询
咨询问题即时答复,疑难问题进行记录,延时反馈公众。
(五)办理结果
咨询问题即时答复,疑难问题记录并反馈。
(六)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专利事务):(010)62356655-9;
2. 网上投诉(商标事务)
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局长信箱:
https://sbj.cnipa.gov.cn/sbj/jzxx/
公众留言栏: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 3. 电话评价:通话结尾按键评价。
(七)办理时限
咨询问题即时答复。
(八)便利化举措
1. 相关业务可通过便民咨询热线(010)62356655( 1 号键,专 利业务咨询;2 号键,商标业务咨询)获取便利业务办理的相关信息;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设立综合咨询窗 口,统一提供 咨询、引导等服务;
3.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开通网上留言咨询栏目,专利申请 流程咨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咨询、专利复审咨询;商标注册业务咨 询;商标评审业务咨询。
4.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渠道咨询:专利业务工作日 8:0
0 至 17:00 受理咨询;商标业务工作日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3:
00 至 17:00 受理咨询。
5. 专利事务通过开通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语音自助提示方便公众咨询;商标事务根据办 理商标事项变化及时丰富语音答复内容。
(九)“好差评”情况
商标业务咨询已将满意度评价功能由三个等级调整为五个等级。 推行咨询服务一件一评,完善评价反馈机制,确保“差评”件件有整改、 有反馈。
(十)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一次性告知;
3. 实行即时办结;
4.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5. 接通电话或收到留言即表示已受理;
6. 根据咨询需求量,进行实时动态调配咨询人员,保障线路畅 通,咨询服务实时录音、进行服务质量检查。
七十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
第一类:专利信息检索及分析服务
(一)受理条件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网站进行注册。
(二)获取途径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检索及分析服务(
https://pss-system.cpo nline.cnipa.gov.cn/ )。
(三)办理流程
1. 用户在线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https://cponline.cnipa.gov.c n ),点击注册。
2. 用户注册后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上述系统。在专利审查信息 查询栏目下,点专利检索及分析选项;
3. 用户输入查询条件;
4. 在线获取查询结果。
5. 用户在线进行专利检索分析。
(四)办理进度查询
社会公众通过网站自助检索实时获取服务。
(五)办理结果
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检索结果。
(六)监督评价
1. 电子邮件反馈:
pss.system@cnipa.gov.cn。
(七)办理时限
社会公众自助检索时,系统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检索结果。
(八)便利化举措
(五)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专利文献馆在收到咨询问题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办 结。
(六)便利化举措
1. 开通线上办事引导功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互 动栏目-留言咨询栏目中,设置专利文献咨询专栏,提供专利文献在 线咨询服务指引;
2. 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智能问答平台,快速查 询专利文献常见问答;
3. 在专利文献馆设服务窗 口,提供服务指引。
(七)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首问负责;
2. 实行答复内容审核后发布;
3.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开展定期培训,培训周期不少于 1 年 1 次。
注:本办事指南中各事项涉及在线办理的业务,相关入口均集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
https://ggfw.cnipa.gov.cn ),用户可登录该网站,一站式获取相关信息和办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