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号:国家版权局公告2007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07-9-27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公告2007年第2号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保障版权相关产业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设立反盗版举报中心(以下称举报中心),承担奖励举报及查处重大侵权盗版行为有功单位及个人的有关工作。
举报中心设立12390免费举报电话及jubao@ncac.gov.cn举报邮箱地址,接受社会公众针对侵权盗版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重大侵权盗版行为和案件,指各级版权、公安、文化、工商、海关、出版物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
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查处或协助查处的侵权盗版案件。
第四条 举报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获奖条件:
(一)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侵权盗版行为;
(二)能够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对象明确、具体,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
(四)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并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等与案件调查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分为以下三类进行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参与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 提供被举报人的部分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 提供被举报人的少量违法事实、侵权盗版线索或相关证据,未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六条 根据举报的侵权盗版案件影响程度或查获的违法财产数额,结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举报类别确定奖励数额。每个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案情重大,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案值数额巨大的案件,奖励金额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 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两名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人员的获奖条件:
(一)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查处的案件已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个案件对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有功个人的奖励一般在1万元以下。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不受此限。
第十条 举报中心定期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数额,并通知受奖人领奖。
第十一条 受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凭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或本人身份证,及时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许可,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关信息,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不影响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奖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规定的适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