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2-3-29
【发文号】国知发办函字〔2022〕54号
【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4/13/content_5684967.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
国知发办函字〔202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商标局:
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是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高压态势,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常态化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落实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构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共治的工作新格局,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速推进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整治重点,打击典型行为
更加聚焦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按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若干情形,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重点打击下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
(一)恶意抢注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二)恶意抢注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三)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的;
(四)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的;
(五)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六)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
(七)大量申请注册与公共文化资源、行政区划名称、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八)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影响的。
二、强化监控预警,实现精准识别
完善商标注册全流程贯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人重点监控名录,重点监控从事相关行为的市场主体,提升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的精准度。持续完善商标注册禁用词库和指引词库,充分发挥审查审理系统识别预警和提示拦截功能,提升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针对性。综合运用举报核查、舆情倒查、信访清查、数据排查等方式摸排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立项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打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查验等环节的数据壁垒,提升商标代理监管、失信主体及数据管理、商标执法业务指导效能。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涉嫌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市场主体要予以提示劝阻并将相关线索交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核实形成名单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强化系统治理,依法从严惩处
继续完善有关审查标准、操作规程和程序规范,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最大程度防范和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重点监控名录中的市场主体办理商标业务的,依法从严审查审理并强化实际使用举证义务。树牢底线思维,加强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管控,持续采取并案审查、快速驳回、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通告曝光等打击措施。限制恶意囤积商标转让,加强拟转让商标使用情况的前置审查,使其无利可图。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商标注册秩序源头治理,推动有序开展“公益撤三”,释放闲置商标资源。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查明,加强申请人经营范围所在行业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致性的比对核查。及时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送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案件线索并指导查处,对地方办理结果加强跟踪,将地方办理情况纳入行政保护考核。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对反复实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依法从重惩处,并依法依规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依法从严审查相关案件,及时上报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者反映恶意行为方式新变化的典型案例。
四、强化代理监管,维护行业秩序
实施严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代理从业人员备案实名制管理,完善商标业务办理签名制度,深化商标审查审理和备案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送商标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行为案件线索并组织集中查办,对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加强平台型商标代理机构综合治理,引导建立健全恶意申请筛查、恶意申请告知、利益冲突审查、网络申请去重校验等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通过提醒谈话、约谈整改、检查监督、行政处罚等方式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五、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开展商标注册领域信用监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认定的失信主体,在管理期内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享受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等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监管失信主体。
六、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共治合力
进一步发挥严厉打击恶意申请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共同研究处理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市场监管总局密切沟通,完善商标行政执法监管协作机制,通过个案督办、类案指导等形式,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打击效能。加强行政司法有机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重大案件诉前沟通机制,促进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一致,推动实现行政司法程序联动批量处理案件。研究优化商标规费标准,推动建立阶梯规费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杜绝将商标数量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以资助、奖励等任何形式对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行为予以支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取消资助、奖励政策的时间表,严格落实并纳入考核。支持各领域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商标注册的行业自律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密防控、及时制止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外溢。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与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密切协作,积极提供当地市场主体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
七、强化制度保障,完善政策供给
持续推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抓紧推进商标代理相关监管规定出台,建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常态化修订机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不断丰富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武器和政策工具。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商标
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推动在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中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通过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加重处罚力度、完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和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禁止权利滥用等方式加大打击力度。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要积极配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修改与完善。
八、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多渠道多平台加强法律政策解读,公布典型案例及违法市场主体和代理机构,传递“零容忍”明确信号,切实形成高压震慑,引导市场主体和代理机构主动自查自纠,为常态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以及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引导商标申请人树立按需申请、真实使用、合理保护的正确商标注册意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和商标局、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各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积极作为、上下联动、狠抓落实,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落地见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