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每个人都必须有的,我们大家就因诚信而和谐、因诚信而美好,而有的人也会因失信而付出了代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就《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说明。
他表示,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
涉及个人的信用记录,在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这个失信记录只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
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具体由相关部门来制定。
连维良表示,《指导意见》制定出台的目的 ,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
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连维良介绍说,在许多发达国家,人们一般不愿失信、不敢失信。
因为一旦失信,读书、就业、创业、信贷、保险、租房、租车、出入境等都会受到影响,可以说是“处处受限”,在社会上很难立足,形成了使人们自觉守信的倒逼机制。
列入“黑名单”是否永远不能翻身?
被列入“黑名单”,是不是就永远不能翻身?对此,连维良指出,在《指导意见》包括此前《征信业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
有限期惩戒,就是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
同时,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也有规定,涉及个人的信用记录,在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这个失信记录只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
当然,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具体由相关部门来制定。
连维良补充道,对于“有条件修复”,《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对轻微失信行为鼓励主动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就是允许被失信的当事人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来修复个人信用。
现在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已经共享的信用信息超过3800万条,当然这个数量也仍然非常有限,包括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多部门联合惩戒效果如何?
对于《指导意见》出台之前,我国诚信系统的现状,连维良说,目前,失信联合惩戒首先是对法院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开始的。
去年,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和44个部委联合制定了一个对法院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社会上俗称的“老赖”进行联合惩戒的办法,这中间有90多条惩戒措施。
另外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人民银行,会同20多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对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办法,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对失信纳税人的联合惩戒办法。
还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惩戒办法。每项惩戒措施都找出了
法律法规的依据。
已经有40万左右的失信被执行人由于受到了来自多部门的联合惩戒,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有400多万人次因为失信被限制乘坐飞机。
引入大数据监测评价地方政府的信用状况
据新华社电我国正在探索引入大数据对城市政府包括所有地方政府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和预警,对失信情况严重的地方政府提出预警报告,督促其进行整改。
这是记者在昨天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了解到的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说,要按照信用记录全覆盖的要求,将政府及其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令其接受社会监督。
“现在确实有少数地方存在政府及其部门政策不落实、承诺不兑现、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等一些失信现象,严重损害了营商环境,也损害了政府形象。”
他说,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地方政府承诺不兑现、政策不落实的失信行为,要进行责任调查和追究。
连维良说,信用建设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领域,政务诚信是关键,商务诚信是重点,社会诚信是基础,司法公信是保障。
希望通过综合措施,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通过政府诚信施政,带动和影响全社会诚信意识的增强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据悉,国家发改委正在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对政府部门的信用建设做出具体细致的部署。
目前国家已先后分两批组织了43个城市开展诚信示范城市创建试点。(6月18日中金网)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哪些?
《指导意见》指出,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