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我国法律效力的层次。
我国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明确的规定;
1、宪法至上: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宪法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率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一致时,由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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