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规定》对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所遇到的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相关问题进行严格约束,旨在解决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和延期开庭审理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
《规定》包括: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报批程序,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审理,及时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等程序性信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以及依法处理拖延办案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在快速处理民商事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规定,规范延期开庭审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送审稿,提交会议审议。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报批程序,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审理,及时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等程序性信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以及依法处理拖延办案行为等,旨在解决民商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和延期开庭审理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规定》。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定》送审稿进行修改,适时发布。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