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宪法
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说明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宪法,不是
民法典。
同时还新增加: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年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2.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11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
第20条 是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4.滥用公司示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控制的公司均承担连带责任
第33条增加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增加了股东的撤销权。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
6.股东/董事会决议无效,不影响善意相对人
第二十八条增加此规定
7.电子营业执照
第33条增加:电子营业执照法律效力同纸质营业执照一样。
8.设立协议
第43条,新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用来约束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9.设立中的责任
第44条增加:公司未成立的,设立中的股东对设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第47条有重大变更:股东的出资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对以前出资期未到期的,要加速到期。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股东、债权为非货币出资
第48条增加此二项非货币出资:股权、债权。至此,出资不实的情况将大大增加。
12.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责任
第49、50、51、52、53新增加了很多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规定,总结如下: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需要承担二个责任:1.足额出资;2.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设立时的全部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应该书面催缴出资,否则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未及时缴纳出资的,公司应书面催缴,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失去股东资格。
抽逃出资的,董监高应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3.出资加速到期
第54条增加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未到出资期的股东应提前缴纳出资。
14.新增加职工监事
第68条新增加:职工人数达300人以上的,应设置由职工担任的监事。
15.审计委员会
第69条 新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或监事会。
另见第121条,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另见第137条。
16.无理由解任董事的赔偿制度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事由的,公司应赔偿。
17.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起始点为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86条新增加对股东转让、变更股东名册作了规定。并规定股东名册变更的重大意义:行使股权。
18.股权转让后,未出资义务由新老股东承担。
第88条新增加:老股东认缴出资后未到出资期转让给新股东的,新股东有出资义务,未按期出资的,老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19.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缴纳全部出资。
第98条增加如上内容。
20.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141条增加此规定。
21.新增加同股权不同权
第144、145、146条增加了类别股权,有别与普通股。
22.异议股东回购权
第161条增加了异议股东请求上市公司的股权回购权。这为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3.公司财务资助的例外:员工持股计划
第163条增加,除员工持股计划外,禁止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贷款、担保及其他财务资助。但为本公司利益,且累计不超发行股本10%,经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除外。
24.对董监高的竞争禁止
第182、183、184、185新增加董监高的限制。
25.董监高的职务行业及保险制度
第191、192、193新增加了董监高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有过错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并规定了董事赔偿责任险。
26.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204条新增加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第205、206条新增加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27.公积金补亏规则
第214条新增加了公司金补亏规则: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补亏,不足的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225条新增加了仍不足的,使用减少注册资本补亏。
28、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9、一人公司举证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0、通讯表决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1、决议效力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有效。删除“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1、决议不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32、善意第三人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3、实缴资本必须公示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34、订立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5、认缴出资五年期限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6、明确股权和债权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7、出资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8、董事会核查出资
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39、不出资丧失股权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40、提前出资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41、股东查阅资料可以委托中介机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42、抽逃出资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3、董事会人数3人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44、审计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45、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6、股权转让供公司配合义务
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7、认缴出资转让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48、一人股份公司
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49、发起设立程序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50、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51、股份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52、上市公司不得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53、无面额股份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54、类别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55、授权发行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6、发起人股份限制
删除“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7、资助取得股份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8、董监高资格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9、董监高自我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60、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61、董监高竞业禁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2、代理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64、公司合并决议豁免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65、减资弥补亏损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66、公示责任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7、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删除“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全新公司法对我们国家的企业和投资者都带来了意义重大而深入的影响。首先,它为众多企业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这使大众对企业的信心倍增,进一步推动了国内整体经济的繁荣发展。接着,新法让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更有优势,提高了它们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毫无疑问,新公司法的执行是我国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商业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多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之一。这些政策调整显然能构筑起更加公正、透明并稳定的商业环境,为实现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