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什么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的分类,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以及股权众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开始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
2014年5月,证监会明确了对于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
二、股权众筹分类
经过分析认为,股权众筹从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两类: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
1、无担保股权众筹
无担保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2、有担保股权众筹
有担保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国内到目前为止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三、股权众筹运营模式
1、凭证式众筹
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2、会籍式众筹
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3、天使式众筹
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四、股权众筹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非法集资
当前最大的争议就是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 。
2、公司法
以原始股权作为回报,相当于吸引一部分人开公司,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
3、证券法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4、海外借鉴
2012年4月,美国颁布了乔布斯法案,对认定的新兴成长企业(EGC)在私募、小额、众筹等发行方面改革注册豁免机制,增加发行便利性。
业界普遍认为乔布斯法案在为众筹中的股权型众筹保驾护航:如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众筹》一书中,
这样说到,“当美国有《乔布斯法案》(Jobs Act)为众筹中的股权型众筹保驾护航、法律正名的时候,
在我国,《公司法》 、《证券法》 、《
刑法》等法律中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让人寸步难行 。
而国务院研究中心田辉在其论文《美国乔布斯法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中写到乔布斯法案“新设了对众筹融资的注册豁免机制。
众筹,也叫网上小额集资,是一种利用网络平台向众多小额投资者募集股权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在乔布斯法中,确立了对众筹融资的发行豁免条件:发行人每年最高合计的众筹融资不超过100万美元;
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需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中的高者;
第二,年收入超过l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其收入的10%用于投资。必须通过经纪人或资金门户进行众筹融资。”
目前中国版乔布斯法案也在业界期待中。田辉在其论文《美国乔布斯法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中这样写到“美国的广泛影响力。乔布斯法的颁行在美国乃至全球许多国家引发了巨大反响。
英国、一些欧元区国家、日本等都相继表达了出台类似法律的呼声”。
联想到2002年美国颁布“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以下简称SOX法)后许多国家纷纷跟进的现象,乔布斯法确实值得追踪研究。
2014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表示,证监会正在抓紧股权众筹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