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是时下热门的创业筹资方式,但也存在不少的法律风险,本文就来介绍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
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
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
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
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
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
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对创业者而言股权众筹有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现行法律是指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货币、实物、还本付息。
对于通过股权众筹模式融资的创业者,必须将其合法的众筹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别开来。
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公开的问题,股权众筹是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
现在的互联网的宣传功能,已经完全超越传统媒体,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或者在自己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是否属于面向特定公众的不公开发行?
对于利用新型网络平台发布招股说明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一点没有异议。
但与非法集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的货币经营(如发放贷款),
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或公司,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
判断属于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还有一个实质要件标准,是否承诺给予固定的回报。
非法集资通常都以还本付息作诱饵,且承诺的利息往往高于银行的利息。
而股权众筹,则是通过网络平台汇集一批共同理念的投资者,一起投资创业,它给予投资的回报,不是固定的分红,而是股东权利。投资人在股资的同时,享受股东的权利与投资人的风险。
五、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融资,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
创业者在发布招募信息时,往往企业尚存在于初建时或项目准备期,如果创业者在资金募集时,向广泛投资者作出虚假的广告信息,
以根本不存在或者明显与市场未来不符的融资项目,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如果资金融资成功后,创业者未按照承诺使用资金,挪用他用。也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六、众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风险
对于众筹平台经营者,其法律风险有两方面。
一是民事法律风险,
二是刑事法律风险。
(1)民事法律来讲,众筹平台参与者众多,众筹平台应该从项目核准上充分审核,如果因其审核不严,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被骗,或者因项目发起者违约,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保障的,则有可能导致以平台经营者为被告的大量民事诉讼。
(2)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犯罪。如果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才进行招募项目,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如果众筹平台在投资人、融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资金挪用他用,更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3)另一个存在的法律风险,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者的角色。这完全有可能导致执法部门的处罚及制裁。
七、对于投资人的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进行运作。而虚拟网络的筹资企业,其创业者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公众投资者并不清楚。企业资金到位后,如果监管资金流向等问题,均无法予以全部规范。
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实施诈骗。难免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网络诈骗。届时,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最后,股权众筹还面临着潜在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至少在当前没有办法完全规避。
在现实中,一旦特定股权众筹项目发生巨大风险,给投资者造成巨额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那么项目发起方仍然可能被监管机构查处甚至移交司法机构,
最后有可能被司法机构援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追究项目方的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关案例。
因此,由于非法集资与擅自发行股份的
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的存在,使得股权众筹的上方始终悬着一把达莫克利斯宝剑。
但是,股权众筹国家的相关政策精神完全契合。股权众筹对促进民间投资,对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于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均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价值。
因此,这就需要法学界、律师实务界以及众多股权众筹机构共同发出更多的声音,及时推动相关各方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去除不必要的法律障碍,为股权众筹融资提供一片自由的合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