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以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目录:
1、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
2、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定依据
3、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
4、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办理流程
5、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收费
6、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7、内资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登记管辖
一、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产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三、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公司章程
4 全体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5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8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前置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0 验资证明
11 会议记录
12 申请事项对应证明文件或说明文件
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收费
不收费
六、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3、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4、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七、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管辖
1.权责划分(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2.权责划分(市)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