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内资分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以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目录:
1、内资分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
2、内资分公司的设定依据
3、内资分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
4、内资分公司设立的办理流程
5、内资分公司如何收费
6、内资分公司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7、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管辖
一、内资分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5.设立分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二、内资分公司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3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内资分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
(一)内资发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公司章程
4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 前置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四)内资分公司申请材料填报须知
1.申请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内资分公司设立的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内资分公司如何收费
不收费
六、内资分公司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3、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4、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七、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管辖
1.权责划分(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2.权责划分(市)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3.权责划分(县)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