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以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目录:
1、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
2、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定依据
3、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
4、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办理流程
5、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收费
6、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7、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管辖
一、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公司设立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至少应有一名股东为外国籍。
二、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4、《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4 前置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5 公司章程
6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全体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材料填报须知
1.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四、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4、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5、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七、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管辖
1.权责划分(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2.权责划分(市)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范围:
(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3.权责划分(县)
县级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