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的受理条件、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以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目录: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的受理条件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定依据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的申请材料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的办理流程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如何收费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管辖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的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应由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至少一个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定依据
1、《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的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住所证明
7 资信证明
8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9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0 前置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
12 申请事项对应证明文件或说明文件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材料填报须知
1.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的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如何收费
不收费
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4、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5、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管辖
1.权责划分(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2.权责划分(市)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范围:
(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3.权责划分(县)
县级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